离职了销售提成不给了 销售款未到账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发放提成工资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离职了销售提成不给了 销售款未到账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发放提成工资,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法行法思”。
法律问答,旨在综合整理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或各权威部门对法律问题的解读,一问一答,力求精简、快速解答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本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问:销售款未到账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发放提成工资?
这个问题有两点需要讨论,第一,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离职后提成工资不予发放”的内容,该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销售款到账后再予支付员工提成”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后提成工资不予发放”的内容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该约定应属无效,在规章制度中如果有类似的规定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规定系属无效。只要员工在业务达成中付出劳动、发挥价值(一般需要业务最终达成,即符合发放提成工资所要求的业务量的条件)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以离职为由不支付提成工资的规定侵害、排除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故应属无效。
此外,针对第二个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 年4月15日施行)有过规定,可以作为理解该问题的参考:“75、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该规定一定程度上认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支付时点的约定,认可上述第二种观点。
以上观点,供参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75、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
— THE END —
●工伤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计算●●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规范、司法案例)●律师执业 | 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最高院案例: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评一个陈旧的信息公开判例 | 殷敏鸿诉外交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条件)
STATEMENT|声明
本公众号标明“原创”的文章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解读,不应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内容,请注明来源。如需咨询或探讨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