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相关论文( 论文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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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方法论中“法学”的含义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是指的法教义学,不是指汉语语境下的法学(即所有以法学为研究客体的学科的总称)法教义学是与诸如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学科并列包含于法学这个概念里的。
(二)研究对象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三)研究任务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前提,厘清其内容并重新阐释为一个体系整体。
(四)研究目的
为具体案件的解决寻找法律上的正当答案。总结为两点:解释(实践角度)和体系化(理论角度)。
(五)法教义学与法律实务的联系
这里以学者和法官为例,虽然他们确有差异:
学者是“非官方地位”,他们适用法律是为了使法律理性化、科学化,提出合理判案的建议。
法官是“官方地位”,他们有权利有义务裁判具体案件、做法律决定。
但是这些不同对法律证成的结构无意义,他们对法律认识的视角是相同的。
二、法学方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学方法的概念
1.法学方法的主体是法律人
法律人分为学院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前者主要指法学家,后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等。
在所有法律人的工作中,法官的裁判占主导地位,正如勒内·达维所说“法律究竟是怎样的,最终要由法官们作出决定。”
2.法学方法的客体是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条文。
当然在适用时,法律规范必须是既存的、现行有效的。
3.法学方法的具体内容(步骤)
(1)抽象地解释法律
法律人采用文理解释或论理解释解释包含在立法素材里的某个观点。
(2)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件
法律人首先要考量其他相关的规范和价值判断,确立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涵摄,最后选取恰当的涵摄。
法律适用(逻辑涵摄)过程包括以下特征:
①法律人的法律决定必须得到制定法或其他法的渊源如判例的支持。
②在疑难案件中,法律决定也被相关的道德价值命题所支持。
③做法律决定的过程能够被重构为一个逻辑上正确的推理过程。
(3)法律人要选择一个法律后果
例如,法律规定对实施某种犯罪的被告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官选择对被告处以3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些步骤不是一个先定的秩序,而且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二)法学方法的特征
法律人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裁判具体案件获得正当法律决定的活动,是一种科学活动。其作为科学就意味着方法,因为没有方法,就没有科学。承认其为科学,则承认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都要求其法律人是受过大学法学专门教育与法律训练的人。这就意味法律人的方法有其独特性,即体系的分析的评价方法。(论证法学方法特征的由来)
1.评价性
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一般的公正,而是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法律人的活动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必然地存在着价值(善与恶)判断
2.体系性
评价性中提到法律人的活动是有价值判断的,而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这就需要将具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纳入一定的体系之中,通过体系化的运作控制法律人的主观性和恣意性。从而保证法律决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适用的体系化要求: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一个法律规范出发,甚至不能仅仅从一个规范性文件或一个部门法出发,而应该从特定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出发,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法哲学家施塔姆勒引证了一句话:“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
3.分析性
当我们主张法学方法具有体系性时,就意味着法学方法具有分析性。
法官或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总要将该事实归入一定的法律制度或概念之下,首先要看该案件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如果是民事案件,那么它属于合同还是侵权案件……
从事实的角度看,这样的一个工作过程就是一个对事实进行区分或分类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一个解释和分析的过程。
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进行法的概念或范畴分析,是保证法律决定具有比纯道德决定更大的确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只有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在所有这些法学分支学科中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法哲学、社科法学属于边缘法律学科)。
参考论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王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