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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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良军 律师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家”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公司关于员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大部分员工均能够按照标准完成,但有极个别员工就是不遵守工作安排,部分工作就是不愿意去完成。
比如公司出于精细化管理需要,规定员工在每日正常工作结束后,需要填写工作记录、日志等报表,一些员工认为工作已经完成了,就是不愿意填写这类文件。公司也多次要求员工改正,但员工就是不理会。
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录用员工,其目的是期望正常获取员工的劳动力,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同时企业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工作安排与内容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核心,员工接受工作安排并按照标准完成工作交付是基本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毫无疑问,员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服从并完成用人单位正常的岗位工作安排和要求,是其应尽职责。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那些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员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以敦促员工按照标准完成工作。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拒不完成正常工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也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当然,这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将员工不服从工作的行为,合法、合理的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有些人认为,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应当将之归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员工客观上由于自身能力不能完成工作,是一种“想干但干不了”的状态。而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其完成该工作,属于“能干但不愿干”,本质上是一种消极怠工。
因此,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当然,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探究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心理动因,是其主观上拒绝完成可以完成的工作,还是客观上不能胜任工作在心理层面出现了抵触情绪的外观表现。在弄清问题根源后,再予以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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