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李昱锋2023年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李昱锋2023年,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在发生劳务合同的时候,首先是进行协商,然后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会申请诉讼方式解决。在根据实际结果进行诉讼之后判决,其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原告黄**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4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年4月至20**年间,刘**承接****栋**楼**室及多处装修工程,当时被告刘**是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为刘**做泥工的实际面和应得款项,经结算还差14100元,有刘**出具欠条,后经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欠条。证明:刘**于2015年7月5日出具欠条,欠黄**人工费14100元;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受被告刘**雇请,于20**年4月至20**年间,到被告刘**承包工地,**南美上景、前川欣城、香奈天鹅湖等小区做泥工。装修工程结束后,20**年7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刘**差欠原告黄**劳务费14100元,被告刘**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付该欠款无果。是此,原告黄**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刘**身份证号码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提交的欠条及陈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刘**所欠原告黄**劳务费14100元,有被告刘**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双方已经结算,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其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黄**在被告刘**承包的工程中履行了义务,由于被告刘**未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黄**主张被告刘**给付所欠劳务费141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向原告黄**清偿所欠劳务费14100元。
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