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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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2月底,方□□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依法签订本案认购协议,方□□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3月上旬双方依法正式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购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海沧区□路□号□室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方□□付清该房款总价的30.30%.的首付款即人民币423724元整;并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缴纳工程改造费1000元、缴纳10000元用于代办相关个税或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25日□□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方□□发出交房通知书但并未实际交房。 2014年1月23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方□□属限购对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原一审法院做出解除合同的民事判决,方□□不服一审判决,希望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曾玉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与当事人沟通及会见当事人过程中了解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是在明知当事人方□□为限购对象的前提条件下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律师以:1。厦门早在2011年就开始实施限购。□□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做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对购房人是限购对象可能引起合同无法及时备案等结果和需要等待限购松绑后才能以实现备案及产权登记的后果,有着明确的了解及评估,却在明知当事人方□□为限购对象的前提条件下与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等待的义务。而现却因房价上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又以当事人方□□为限购对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失公平且于法于情无据。
2.2013年4月2号实施限购细则前本可以以通过补缴社保或个税赶上最后的末班车而进行最后的正式备案而实现合同目的。□□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却为一已私利,做出对上诉人完全不利的选择,不将上诉人缴纳的10000元代办费用于补缴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获利小,但时间短,只需几天就能查询印打印社会保险缴纳单获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完成合同的备案),却用来补缴个人所得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获利大,但时间长,需第二个月才能才能打印个税单)而正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这一错误行为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经厦门市房管部门的正式备案。
3□□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早在 2013年4月10号被上诉人即知道合同无法进行预告登记备案,但仍于2013年6月25日向上诉人发出交房通知书,而不将向上诉人返还已收取近50万元的巨额首付款,一直将上诉人近50 万元巨额首付款占有并白白无偿使用,至今已长达一年又三四个月,而上诉人损失惨重。]
4.本案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只要限购松绑就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限购松绑或限购取消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而据新华社2014年6月25号发布的消息:限购松绑城市福州在列,厦门或跟进,更有消息称今天起(4月30日)厦门“补税买房”正式放开――外地户口补缴一年个税即可获得在厦门买房的资格。而业内人士则说厦门“补税买房”从4月初就开始了,只是只做不说。因而本案合同目的完全能实现,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完全错误的,属认定事实错误等上诉理由提出上诉。
[理想结果]该案以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我方当事人方□□得以继续购买诉争房屋的目的。因我方当事人已达到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我方同意对方提出的我方撤诉要求。后我方当事人方□□顺利取得该房的权属证明(土房证),达到当事人想要的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