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024-04-27 05:0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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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订立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ニ)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于保险活动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保障。具体来讲保险人为便于业务开展,印制各种保险险种的投保单,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要约,保险人经过对投保单签章,便构成承诺,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对此本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属于非即时清结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较长,而且内容比较复杂,因此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采用书面形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

二、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

三、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暂保单。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于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不能采用标准的保险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要就保险标的及保险保障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所讲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也就是指前述四种形式之外的诸如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等其他一些保险合同形式,它们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只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法律也允许采取这些书面协议形式来订立保险合同。

【案例】

某集团公司承接了“广东怀集县公路局2010年度路面维修工程C合同段”工程项目。为了安全起见,该公司准备为该工程项目投保。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及(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两份证据显示,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有某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但保险公司填写核保人栏目中没有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保险期限、投保日期等基本事项在保单未明确,投保单只是约定了总保险费109,747.14元。《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中在首页规定:“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单的规定负责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第6页第38条规定:“投保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约定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缴费日后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缴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中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将上述两份投保单及保险单送达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某公司催收过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投保单只是反映了原被告双方初步具有签订保险合同的意向,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尚未明确,特别是投保单中核保人栏目中保险公司未加盖公章同意保险。再者,从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中可以看出,此保险合同是缴纳保险费才生效的合同。参照保监会“见费出单”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公司没有缴纳保费,其实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同意投保,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未正式成立生效。另外,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交由某公司以及向该公司书面催收保费,故保险公司要求某公司按投保单支付保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那么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问题都无从谈起。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关键和首要环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其他合同订立的基本步骤都一样,即要约和承诺。其中发出要约的是投保人,接受要约表示承诺的是保险人,二者缺一则合同未成立。本案中,虽投保人已发出要约,但保险人并未发出接受要约的表示,且双方没有进一步履约的行动,保险合同显然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的要约主张合同已成立并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ー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展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ー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ニ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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