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又撤回起诉 先请求撤销合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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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次起诉时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被法院驳回了,那么第二次如果仍就 同一合同、同一对象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因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呢?
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显标、佛山市顺德区广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例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民申2687号 裁判日期: 2018.11.06
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款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首先,广鸿公司在另案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另案的诉讼请求以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为骗取银行贷款才签订涉案合同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而本案的诉讼请求以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梁显标尚未支付购房款后,梁显标仍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另案诉讼裁判结果。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且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判决驳回广鸿公司关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在承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请求解除合同。因此,二审判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上诉人何彬、万磊与被上诉人岳池合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胥建勋、吕兴勇、勾明及原审第三人四川陆升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例二)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川03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20.05.06
本案中,胥建勋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与生效文书不同,本案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而生效文书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转让行为;胥建勋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生效的民事裁定也不相同,本案不仅均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还基于双方于生效文书作出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即基于股权过户登记之后的事实。该事实明确了股权转让的主体系个人而非公司,该基本事实与生效文书载明的事实有所不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民事原则,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胡刚与林勇、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三)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川13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9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在(2015)嘉民初字第16号案中,林勇的诉讼请求系解除合同,而本案系撤销合同,两案诉讼请求不同,林勇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