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能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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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企业HR微信咨询如下问题: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是否合法有效呢?
那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国《劳动合同法》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来看看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过有的人就要问了,之前不是说解除和终止不是一回事,那既然没有规定禁止解除的情形话,是否可以意思自治约定呢?
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最明显的就是调岗问题,特别是涉及销售领域和讲究业绩的工作,一旦是处于末端,单位就容易解除合同,而不会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进行培训等等,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解除”和“终止”两者均是面对将来而言,都是劳动关系结束的一种方式,其后果都是消灭了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如果允许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那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将约定终止条件转变为约定解除条件,从而肆意撕毁劳动合同,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名存实亡,立法目的落空。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该条文表述看,显然法律是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没有赋予劳资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
所以劳动合同中能随意约定解除的情形,这是属于法定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将相应的不适应工作的情形制定在规章制度里,并对其进行可考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