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承包纠纷案例 论文: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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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就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物品价值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中限责条款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和适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
本文撰写的起源在于笔者身边有关快件遗失损毁的赔偿案件越来越频发,有的案件寄件人得到满意的赔偿,快递公司却不服审判结果而上诉;有些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得到了不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在一审和二审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没有专门明确的快递行业立法规定,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混乱情况。此外,还存在着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一致、损失赔偿范围难以界定等问题,这非常不利于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尽快明确快递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赔偿限额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明确未投保快递货物损失赔偿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快递行业的引导,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快递合同为出发点,结合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分析我国快递行业现状和行业相关立法,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和立法建议,以期待快递服务行业在立法方面更加完善和可行,快递行业更加快而好的发展,快递纠纷处理流程更标准化、更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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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
司法实践中,因为快递服务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学理研究的欠缺,尚未形成相对明确、统一的审判标准,所以笔者认为研究快递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分析,结合相关理论、学说法规、日常经验、逻辑推理等,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完善快递行业损失赔偿理论,助益司法实践。
寄快递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寄件过程中寄件人、收件人、快递公司之间常常会发生因丢件、损毁、延迟送达等问题产生利益纠纷。但由于快递行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判标准不一致,导致利益双方易对判决结果会产生争议,再次上诉造成资源的浪费。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解决快递损害赔偿纠纷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以促进新快递行业的稳定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各种关于快递损害赔偿的法学理论、基础观点上,本文将进一步细化、升华、填补、批判,并形成笔者的观点。此研究对于司法审判实践、快递行业职业规范、寄件人自身权益维护等诸多方面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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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本次案件涉及的双方人员主要是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和魏某。案情大致情况是:魏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只玉镯,收到货之后与卖家协商一致后进行退货处理,魏某通过在淘宝网进行退货申请的操作,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派件员上门取件之后,货物在送往卖家途中丢失,导致卖家拒绝魏某的退款申请,从而生产生利益纠纷。本次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审理结果一致。法院审理的判决结果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赔偿魏某 5000 元,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接下来,我们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以便在下文更好的就此案的争议焦点展开相应的法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魏某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通过淘宝网平台向“永德祥英姐翡翠”商家购买一只玉镯,价格为 5000 元,魏某于 2018 年内 6月 24 日收到货物,收货之后与商家协商一致达成退货协议。魏某在淘宝网平台操作退货申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派件员于2018年6月26日前往魏某处取件,本次的快递单号为:668839874885。2018 年 6 月 28 日,快递信息更新,显示具体内容为:由广州分拨中心已发往广东四会公司。但是“永德祥英姐翡翠”淘宝店铺拒绝魏某提出 5000 元退款,原因是没有收到退货。魏某联系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了解到快件已遗失并与之协商赔偿事宜,该快递公司表示只愿意赔偿 9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经法定传唤后未及时出庭,法院认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和答辩权。一审判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赔偿 5000 元,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给出的理由是,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传票导致没有参加庭审,认为对方给出的证据仅有网页截图和本人陈述,证据真实性薄弱,魏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快件即为价值 5000 元的翡翠玉镯,其请求赔偿的基础值得怀疑。二审期间,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快递服务协议》打印件一份作为证据,魏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受理费用由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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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庭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通过快递公司寄送货物,双方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魏某主张货物运输期间发生丢失,货物未能送至目的地,快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全部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故对魏某起诉过程的主张和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中魏某通过淘宝购买玉镯,价格为 5000 元。快递公司没有将退货的玉镯送到卖家手中,导致魏女士的退款申请被拒绝。快递公司应该按照魏某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请求魏快递公司赔偿 5000 元货物损失,予以支持。魏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 1000 元,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魏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快递公司提交《快递服务协议》打印件一份,魏某未提交新的证据。魏某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在淘宝网申请退货时无法看到《快递服务协议》。二审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协议》为打印件,内容包括快递公司的服务时间,服务费用,赔偿原则、标准及理赔流程,寄件人须知,禁寄规定等,其中部分内容字体加粗,协议中无当事人身份,亦无签名或签章。
经二审法院询问,魏某在淘宝页面选择的上门揽件服务,服务商为快递公司,关于《快递服务协议》,快递公司称其未留意过在淘宝网申请退货过程中是否会显示该协议。关于快递公司快递员在取货过程中是否查验过货物,魏某称快递员询问过货物内容,魏某答复是玉镯,快递员没打开看就取走了,快递公司称公司和快递员都不知道寄的是什么货物,但认可快递员在收寄货物时应当查验所收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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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本案争议焦点
3.1《邮政法》《合同法》之适用争议
3.2 快递物品之价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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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本案争议焦点之法理分析
4.1 规范冲突与解决方案
4.1.1 快件丢失损害赔偿责任之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与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除了《邮政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还有《(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暂行条例》等。虽然《邮政法》第5 章对损害赔偿、保价制度、免责事由等问题有规定,但第五章第 45 条明确规定,其调控对象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民营快递企业和快递邮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主体,因此很难完全适用上述条款。此外,《邮政法》还对快递企业的寄递物品的内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快递邮件的接收和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08年 5 月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也有部分规定与损害赔偿相关,但具体应遵循哪些法律、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4.1.2《邮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之选择适用
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丢失毁损赔偿纠纷案件的案由并不一致,有的法院确定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有的法院确定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一案法院就是将其确定为运输合同纠纷。《邮政法》第 47 条第 2、3 款有关保价和赔偿限额规定中,邮政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注明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通知或文件,否则,邮政企业无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条款。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是指邮寄企业与用户就达成的邮寄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需要明晰的是,此处的“邮寄”是否包括快递在内?《邮政法》区别了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两类主体,“邮寄服务合同”应当仅指邮政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包括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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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快递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同时仍处于发展摸索阶段,关于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都还不太成熟,快递损毁、丢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快递服务纠纷案数量激增。本文通过对魏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就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物品价值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中限责条款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和适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本文选取的案例分析可知,快递合同中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为蓝本制定的三到七倍不等赔偿上限有待改进,《邮政法》中三倍赔偿上限仅限于邮政普遍业务;快件未保价不能成为快递企业限制赔偿的抗辩理由,保价与否消费者自愿选择;未保价的快件遗失得由快递公司提供其符合限责或免责情形的证据,否则应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和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赔偿额度;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快递企业必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证明自身无故意和重大过失错误,其中的限责条款和保价条款才能生效。
希望以上结论和文中的针对性建议能对解决快递损害赔偿问题有所帮助,希望我国快递业平稳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