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各类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

2023-05-09 16:1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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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

本文整理于2022年8月23日,依据民法典和最新司法解释,包含如下类别合同的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法律规定:

一般合同(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金融机构借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具体规定如下图(点击可下载原图、放大查看)

思维导图版表格版

一般合同(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1. 可以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可以根据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可以根据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 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1.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2.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没有约定:

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法院可以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即同期LPR的1.3-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可参照以下标准:

1.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金融机构借贷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逾期罚息利息:

1.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2.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融资租赁合同

按照约定:

逾期履行支付租金或者其他付款义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

一、利息

有约定利息:

1. 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2.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没有约定利息:

1. 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3. 除自然人借贷外,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金的范围:

1.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逾期利息

有约定逾期利率:

从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可以区分处理:

1.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四十六条;

2.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

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4.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5.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

6.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

7.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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