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代理合同模板(《贸易代理协议》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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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甲方(委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运输报关代理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 贸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1条 总则
(一)委托代理项目: 。
(二)收付汇总金额:每年 元
(三)甲方开户行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代理合作事项
(一)乙方的服务事项:负责办理对外收付、办理运输、投保、购汇、结算和外汇核销;货物到港后,出港前负责货物清关、并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二)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具体费用:
1.进出口货款:进口外汇金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或者收国外收货人付的外币货款。
2.国际运保费:货物由出口地到进口地海关发生运输和货物保险费用(外商支付运保费的无此项)。
3.进口税款:货物进口报关须缴纳的相关税款(免税商品无此项)。
4.进口杂费:
(1)进口清关费用:预计每票货物人民币 元左右,结算时以报关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其他:如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5.出口代理手续费:
按照每个合同出口金额相应的 %收取代理手续费,最低收费 元。同一合同分批付款的,按上述比例收费。
6.银行财务费:按照银行实际收费计算。
(三)乙方开户行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三条 甲方与丙方的代理合作事项
(一)丙方的服务事项:办理运输、投保、货物到港后,出港前负责货物清关、并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二)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具体费用:
1.国际运保费:货物由出口地到进口地港口或机场发生运输和货物保险费用(外商支付运保费的无此项),如果货物已经运到进口地港口或机场,证明甲方已经接受以上丙方的报价,并且委托丙方办理的此次运输 。
2.进口税款:货物进口报关须缴纳的相关税款(免税商品无此项),此款项甲方直接支付给海关/中央金库,或支付给丙方,丙方再转交给海关/中央金库。
3.进出口杂费:
(1)进出口清关费用:预计每票货物人民币 元右。此费用直接支付给丙方,如果不是委托丙方报关报检,结算时以其他报关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或此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其他报关公司。
(2)其他:如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此费用直接支付给丙方。
(三)丙方开户行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财务结算:
(一)进口业务,在国外卖方要求付款时,甲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二条第(二)项中的"进出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银行财务费(预算额)及进口代理手续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完成对外付款工作后及时向甲方开具进口结算发票(美元汇率为结算当日银行牌价汇率)并交付甲方。
(二)出口业务,国外买方付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二条第(二)项中的"进出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并处理退税相关事宜。
(三)在货物进口到达 机场或其他口岸海关之前,甲方应按乙方的付款指示将国际运保费(预算额),进口税款(预算额),进口杂费(预算额)及时支付到上述乙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进口清关事宜。
(四)乙方将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根据进口项目发生的实际税、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凭证,并与甲方做财务结算。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鉴于乙方与甲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外贸合同(由甲方、乙方和国外卖方三方签署)对国外卖方和甲方均有约束力。在外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乙方应协助甲方和国外卖方商议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二)乙方在完成其代理事宜过程中,需要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文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若甲方未能及时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或未能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文件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如清关不及时的罚款或其他滞纳金等)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身承担。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或其他连带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身承担。
(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
(1)除委托事项外,不得为甲方代理其他事项或以甲方名义允诺或解决其他事项;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所有信息应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代理事项之外的用途。
第六条 保密
(一)在本合同签署过程中三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其他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三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三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效力
(一)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中止或解除,均须经三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如三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期 年,或三方以本协议为范本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保留 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