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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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权条款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条款解读:
解除权是单纯形成权,与请求权相对立。合同解除权属于单纯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不以起诉或仲裁为前提。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守约方向违约方单方发出解约通知并在违约方收到后,合同直接解除。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合同是否解除,因此是一种间接形成权。
对于580条,不能认为是赋予违约方协议的解除权。该条表明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可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进行自由裁量。
三、银行提示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格式合同中一般均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情形。如果在特别情况下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同时,建议在合同中一并明确解约通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