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与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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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有效的。
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辞退。
按照这一条理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不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原单位不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员工改正终结另外一个劳动关系。
因此,按照这一条规定并不能得出双重劳动关系违法的观点。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招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设定的,如果单位招用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就不存在连带赔偿的问题。
所以依据这一条也得不出双重劳动关系违法的结论。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无特殊之处。
还有,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1,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行为。一个人自然人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即可以签订两份劳务合同。或者说一个自然人可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且同时可以签订N份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不在讨论之列。
4,如果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两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如果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这两份劳动合同,都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