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知条款(合同审查系列:合同十五个条款之“通知送达”篇)

2023-10-07 11:0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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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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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审查的十五个条款撰文详述,讲解每个条款在合同中的适用及在合同审查中的注意事项,给出参考模板。本文为《合同十五个条款之“通知送达”篇》。

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成为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诸裁决时各方针锋相对、在举证质证阶段针尖对麦芒的焦点问题,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甚至可能因为通知不到位或未有效送达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不得不面对败诉的后果。由此可见,通知与送达对于合同履行留痕的重要意义,而这些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在订立合同时通过规范通知送达条款来得以控制的,此处更显合同审查在这个条款上的重要性。合同审查人员在对通知送达条款进行审查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通知的事项范围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方主体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往来的情况,那些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履行更是如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项需要以通知的方式发出,本人认为这些事项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三类,重要程度依次递增:

(一)维修、质保等一般合同事项的日常工作联系

商品提供方或服务提供方负有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维修保养义务,在质保期间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买方需要通知卖方进行维修、质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维修和质保是指一般情形下的日常维修质保,不含因维修、质保不到位或其他情形下可能导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这些通知一般都是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发出需求,对方一般也不会予以函件回复,能够迅速或短期内予以解决问题。此类事项的重要程度为“一般”。

(二)货物或服务履行和对价支付事项

需要对方向己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需要对方向己方支付合同对价,这都是涉及到合同中各方的核心权利义务,对方不履行己方的主张则会构成违约甚至根本违约,对于此类事项关系到各方核心利益,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因此导致合同解除,因此需以专门函件致对方,要求对方针对本函进行回复。此类事项的重要程度为“重要”。

(三)变更、终止合同事项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一方可以行使合同变更、解除权时,需要行权的一方向对方告知其正在行权的动作,履行告知义务,这种联系是最高层级的通知,合同法也规定了针对此类事项的收件人的应对手段和要求,合同一方在收到对方发出的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提出异议,超期未提出或者提出的途径不正确,均会导致丧失异议的权利。此类事项的重要程度为“非常重要”。

二、通知的形式要求及审查标准建议

通知的发送形式从大类上来分,无外乎三种:书面通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和口头通知。本文只介绍前两种,第三种口头通知是不建议采取的,在合同审查中对该通知方式也是不予推荐的,也是要提出修改审查意见的。

书面通知就是白纸黑字,以实体纸张的方式载明需要告知的信息内容,向对方送达。在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查中强烈推荐此种通知方式,虽然说此类通知方式较为繁琐,但在发生纠纷时,就能凸显该通知方式的巨大优势。本人建议针对上述三种通知事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较为常见的是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这种通知方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及时顺畅,缺点就是很难留痕,留痕取证难度大、程序复杂。邮件等即时通讯工具往来,这是业务人员最常使用的通知方式,可以说是不出问题罢了,如果出问题在证据固定上往往会陷入尴尬局面。因此本人建议针对上述三种通知事项,只有第一种的日常一般事项联系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第二种和第三种事项的通知均不建议采取电子通知方式。

三、通知有效送达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审查

参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合同各方之间的通知送达也可以采用这些送达方式,但要按照要求对送达方式进行规范,才能构成有效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0条至第141条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其送达要求分别为:

(一)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收或者加盖公司印章。

(二)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通知时,送达人依法将通知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请两名当地基层人员陪同见证送达,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指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指将所送达的通知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这是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最常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指将通知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指以在登报等办法将通知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四、合同各方送达信息的明确及变动通知义务

自然人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法人的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十分普遍,为避免在送达时因送达地址错误导致无法送达的情况,合同中就可以将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予以明确,只要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通知,即使对方不予签收,也视为完成送达。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通知送达条款时,对各方信息的列明要具体、确定。具体来说,各方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银行账号(如有付款需要)。

各方在合同中填充了上述信息后,即确定为本方的合法有效送达信息,对方按照此等方式进行了通知,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己方不得据此抗辩未有效送达。如果在任何一方出现送达信息的变动,在合同中约定务必在限定日期内告知对方,否则因为擅自变动地址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对方,仍视为有效送达。

附:【通知送达条款参考模板】

1、任何与本协议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2、第1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并经受送达人签收48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当日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已经送达。

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日之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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