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法律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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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
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
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
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
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通知》(2019年11月8日,法[2019]254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
律后果,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
讼原则,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应判超所请。若当事
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定
分止争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重
要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
理解不应过分机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
贵任承担等相关后果。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
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组织
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便于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同时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累。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
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
事诉讼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