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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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判断历来属于备受关注的问题,主体结构的确定,关系到建设工程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限、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问题。本文先解决主体结构的定义问题。
一、从相关判决书看审判实务中的主体结构定义
笔者摘取部分判决书中法院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
1、案号:(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87号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指,一个建筑物除粉饰、安装工程工程外,由基础开始、墙体、混凝土(柱、梁、墙)、屋面等工程项目,统称为主体结构。
2、案号(2017)内0523民初1970号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建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3、案号:(2019)川15民终2251号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主体结构主要包括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等。经过笔者有限的检索,目前生效判决中单独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和论述相对较少,一般也仅仅是结合行业惯例或技术规范来进行简要定义。上述第一份和第三份判决中关于主体结构的界定相对明确,但存在一些差异,差别之处在于第一份判决书认为基础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而第三份判决书认为主体结构是基础之上的承重体系。
二、不同行业关于主体结构的界定
不同的行业,对应的建设类别、建设范围不同,因而对于主体结构的界定应当是不同的,本文且以实践中常见的房屋建筑与道路工程,对主体结构进行说明。
1、房屋建筑工程
就房屋建筑领域来讲,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实践中也被讨论的较多,因而争议并不会很大。例如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23条,主体结构是指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比如针对最简单的框架结构,承重主体是梁、板和柱,因此梁板柱应属于主体结构,从分包的角度来讲该部分工程就不得分包;而其他非承重墙体、装修等工程均不属于主体结构的范畴。最常见的住宅一般是剪力墙结构,因而承重的剪力墙、梁、板则属于主体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结构受力角度来讲,基础承担着所有上部结构的荷载,属于房屋建筑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而基础也应作为工程主体来看待,基础和上部结构主体均属于主体结构的范畴,笔者在几年前也一直持有该观点。但是,从施工角度来讲,主体结构与基础工程同属于分部工程,属于一个平行的概念,实践中一般不将基础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因而从分包的角度来讲,基础一般也均可以分包。
2、道路工程
针市政中的道路工程也是常见的一种工程类别。通常新建一条道路应包括道路本身及相应的附属工程,例如雨水、绿化、照明、交通标志线、海绵城市等附属工程。而部分道路还包括了新建综合管廊,则相应的建设范围还包括综合管廊主体及污水管、管廊内的排水、消防、通风、供配电等附属工程。参照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定义,道路工程的主体即为承受荷载的道路(包括路面的底基层、基层、面层等结构层),而综合管廊的主体就是承受上部荷载的钢混结构本身。而绿化、管线等其他附属工程则不属于主体的范畴。
其他行业的相关主体结构的判断,也可参照类似的方法进行甄别。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体工作的特殊性
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因采购金额占到工程总承包合同额的一半以上,将采购认定为工程总承包项下的主体工作。
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5189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为电石项目动力站工程,工程核心及合同主要目的为机组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电建三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施工的核心和主体工程,即设备机组的采购和安装;而中江公司承接的工程范围为A标段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并非主体工程。该判决虽然并非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但与采购作为主要核心工作的有关EPC合同类似。前述观点割裂了设备采购与土建工程施工的独立性,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来讲,尤其是EPC合同,应当就设计、施工和采购的主体工作进行分别界定。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对于主体工作的区分与常规施工总承包模式并不会存在太多的差异。但在EPC模式下,将采购单独作为承包活动的重要一环来看待,其内涵与施工总承包和DB模式中的采购有着重大的区别。施工总承包和DB模式下,承包人也有相应的采购工作,但该部分采购主要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例如针对主体部分的施工,承包人承担的主要是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大型机械的租赁与进场、组织劳务施工、编制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等,而采购活动则更多的体现在对主体部分建筑主材(钢筋、混凝土等)的采购。
但EPC模式中的采购,即procurement,应当特指对大型、专用设备的采购,该等设备往往是定制化设备,需要承包人全程参与设备参数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运输、安装、调试等全过程,例如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备。而针对施工部分的建筑材料的采购,应当归入施工活动中的采购,即应属于建造活动(construction),不属于EPC中的采购。因此,针对EPC模式中的采购主体,应当以主要设备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工作,而相关的非关键性设备、辅助构件的采购,则属于非主体工作。但对于不同的项目,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去区分采购的主体与非主体,因此往往需要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去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