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的合同(合同法·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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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定金合同
第一节、定金概述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或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
1、从属性。
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定金合同具有对主合同的从属性(附随性)。
2、实践性。
《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是成立,而不是生效)。"
《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预先支付性。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双重担保性。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既不是人保,也不是物保。
三、种类
(一)立约定金
1、概念:立约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特征:立约定金,是约定并交付定金作为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担保,本质上属于"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
例1:甲、乙订立预约约定∶"甲、乙负有在2021年9月1日起两个月订立本约(甲向乙购买 A房屋的买卖合同)的义务。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甲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丧失5万元定金;乙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向甲返还10万元定金。"甲按约向乙交付了5万元定金。
分析:
①这5万元属于立约定金。
②其本质上属于"预约的违约定金"。
(二)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1、概念:成约定金,指当事人以约定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所约定的定金。并且,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1)原则上,支付成约定金前,主合同未成立或者未生效。
(2)例外:虽未支付成约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对方接受的(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解约定金【花钱买法定解除权】
1、概念:解约定金,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所约定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2、特征:解约定金,是以定金罚则的适用作为解除主合同代价的定金,其实质是以丧失定金或者双方返还定金为代价购买一个约定任意解除权(大白话,用定金去买一个约定任意解除权)。
例子: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5万元。甲可以丧失5万元定金为代价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可以向甲返还定金10 万元为代价通知甲解除合同。"甲按约向乙交付了5万元定金。
分析:
①这5万元属于解约定金。
②其本质在于"花钱买一个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③时间上的限制;对方着手履行前(通说观点)。
④收受定金方(乙)的限制:除了向甲发出解除通知,乙还须实际向甲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合同才能被解除。
(四)违约定金【最常见的】
《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1、概念: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
2、详见后文笔记【定金的特征】
(五)证约定金
1、概念: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证明主合同成立的证据的定金。
2、特征:证约定金是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附带的功能,它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只是证据。
四、定金的成立条件
1、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2、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定金的效力
1、证约。
2、预先给付和抵销。
3、开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
【典型真题】 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分析:
A、C——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虽然甲乙就定金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但是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因此AC都错。
B、D——定金合同五类(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题目中的定金为成约定金,根据通说,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且对方已经接受,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题目中甲已经履行了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相对人乙已接受,应当认定主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对,D错。
【典型真题】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C)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第二节、违约定金
一、违约定金的特点
1、要式性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2、文义性
当事人按约支付的金钱,必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定金:
(1)注明"定金"字样
(2)约定了"定金罚则"。
注意: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既没有注明"定金"字样,又未约定"定金罚则"的,不成立定金合同。
【典型真题】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 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卷三·5题)(注意∶订金≠定金,订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B)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限额性
《民法典》第 586 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约定并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
【典型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二、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满足四个条件:
1、主合同有效(理由:作为从合同,定金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
2、定金合同有效。
3、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子1: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吨。乙按约支付了 100 万元定金。后甲只能交付 700 吨汽油,乙也予以接受。
分析:
①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②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总标的额30%100万元定金中,仅30%即3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由甲双倍返还),其余的70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故∶甲应当返还乙的总金额(定金罚则加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部分)为60万元+70万元=130万元。
四、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三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理由∶不成立违约)。
2、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定金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意外事件可作为免责事由)。
3、双方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无意义)。
注意:因合同关系之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
五、定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 、
1、定金罚则与补偿性违约金不得并用。
《民法典》第 588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为何不能并用,背后的原因——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二者都以交付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且对合同履行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正因二者在功能上的互通,为了避免债务人因其同一行为承受两种不同后果,二者通常不能并用!
2、定金罚则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 588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