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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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分为以下类别: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