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还是按公司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023-12-06 17:2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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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还是按公司劳动合同

摘自裁判文书网(2021)苏0723民初1224号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原告2004年4月受聘为被告学校教学老师,后成为该校合作投资人同时任常务副校长,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2月17日在学校行政会上原告以其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其辞去常务副校长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博文中学不持异议,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之后仍然履行常务副校长职责的情况下,至此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一致;之后作为被告博文中学合作投资人之一经营管理人万宏军依据合作补充协议支付原告每月3000元,是基于合作关系履行合作补充协议的义务行为,原告认为应按其辞职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5000元工资标准支付显然无理。

综上,2020年3月25日原告以被告博文中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被告博文中学解除劳动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以此诉求被告博文中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灌云县博文中学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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