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的要求(六: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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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
保险
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
保险合同
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知乎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话题大都是针对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但极少有话题会讲到保险人也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其实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追溯至海上保险初期,由于昔日尚无通信设施,而在保险合同商订之际,被保险的船货往往航行于千里之外,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只能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判断,若投保人以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与其签订合同,将使保险方深受其害。同理,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脱责任,也将会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发展。长期以来最大诚信被公认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因为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而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未经专门之研习,难窥堂奥。
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还有人会说,以后互联网销售保险是趋势,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销售渠道会变得越来越窄,未来误导销售会慢慢的不存在。这是真的吗?
在接下来林子话险七、林子话险八会通过知乎实例告诉您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是如何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进行误导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