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吗(当事人可以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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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解除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是通知解除,也可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除。以诉讼或者仲裁形式主张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方式。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确定合同于何时解除,对于负有持续履行义务或者分阶段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务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A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XXX会所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地点为XXX会所,门牌号84-4、8-46、8-48(一、二、三层);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乙方租赁的场地必须用于从事“XXX”品牌同等档次的海鲜酒店餐厅;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124个月(十年零四个月),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止。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限期乙方撤场,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撤场并处理房屋内一切物品,其他按合同终止条件执行:……拖欠租金或拖欠相关费用达30日以上(含30日)。
后因周某自2019年9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后一直未交纳租赁房屋的租金,拖欠租金已超30天以上。A公司未向周某发出解除通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XXX会所租赁合同》。
二、一审判决就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观点
关于A公司、周某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A公司、周某签订的《XXX会所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依约向周某交付了租赁物,周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本案纠纷发生,为此A公司要求主张解除合同,A公司虽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周某迟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A公司须对周某进行催告,即A公司采取书面形式向周某发出催促其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周某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债务的,A公司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并未向周某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且周某主动向A公司发函要求履行交纳租金,故A公司在合同解除权不成就,周某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判决就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观点
本院认为,A公司与周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XXX会所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合同义务,案涉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免租装修期,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租金周某应当分两次付款,分别在2019年10月1日和2020年6月1日付款,但周某自2019年9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后一直未交纳租赁房屋的租金,拖欠租金已超30天以上,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8.4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限期乙方撤场,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撤场并处理房屋内一切物品,其他按合同终止条件执行:……(8)拖欠租金或拖欠相关费用达30日以上(含30日)”之约定,A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为A公司须对周某进行催告后才能解除合同的认定错误。
周某辩称案涉租赁房屋门前的柳树没有移除,A公司构成违约,不应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双方案涉租赁合同第12.3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移除门前四棵柳树,在乙方开业前办理完毕。”该约定系A公司同意周某将柳树移除,周某并未举证证明柳树未移除系A公司不同意移除所致,且柳树的移除与否并不影响周某的经营,亦不能构成其不支付租金的合法理由。
周某还辩称,A公司同意其延期交付租金,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但根据一审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A公司并未同意其延期交付租金。因此在周某违约的情形下,A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A公司在诉讼前未向周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A公司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周某,此时A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周某,故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应为周某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0年7月17日。
案例总结
一、以诉讼或者仲裁形式主张解除合同,不以是否先行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解除权人可以在解除权产生后,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方式,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送达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后,与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