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在适用《民法典》时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呢)

2024-01-23 06:2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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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借款纠纷诉讼时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于同日废止。但这9部法律的废止不等同于立即停止适用。但因受案件进程、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合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民法典施行及相关旧法同步废止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审判实践中会面临着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协调、选择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并对新旧法衔接适用、新法溯及适用的有关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规定。本文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类型为例,对在适用《民法典》时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的分析思路、适用规则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案件的办理有所参考和助益。

第一,双方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二年还是三年?

第二,双方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期限,但对于债务人未按照还款期限约定还清借款的,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则视为双方没有约定确定的还款日期,从债务人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在这二十年内,债权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

第三,双方没有约定确定的还款日期,则从债务人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在这二十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

案例一

【案件简介】

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7日,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6万元,约定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没有清偿借款,刘某于2018年8月1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6万元。

李某辩称,借款26万元属实,但刘某的诉讼请求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6年5月30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实行之日,诉讼时效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该从2016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到民法总则实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未满两年,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到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日未满三年,故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李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判决李某向刘某偿还借款26万元。

【律师分析】

案例二

【案件简介】

2013年2月6日,A公司(甲方/出借单位)与B公司(乙方/借款单位)、某某区财政局、某某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筹集资金,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并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资金占用费:本借款占用费按年利率15%执行,资金占用费按季收取;借款日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8月5日,到期一次还本,如不能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上浮30%(即年利率19.5%)收取利息;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偿清之日终止。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B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613××××2116账户转账汇款1000万元。同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金额为1000万元的收据一张。之后,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8年8月30日,B公司委托案外人C公司向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借期内利息750000元。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1002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一项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9.5%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B公司抗辩案涉逾期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利息数额的计算问题。借贷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上浮30%(即年利率19.5%)收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A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数额有误,应予调整。经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起按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9.5%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产生逾期利一息9,880,000元。关于B公司辩称案涉逾期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上浮30%(即年利率19.5%)收取利息”,该逾期还款计息的约定,改变了合同中借款期限约定的效果,将借款变为无固定的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之日为2018年8月30日,故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向B公司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B公司否认在2018年8月30日后A公司曾向其主张逾期利息,故如A公司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故案涉逾期利息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B公司上述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建议:对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则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请求。因此借款人应及时催要借款,并保留催要的证据,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已废止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废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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