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问题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纠纷 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问题,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所采用的是“仲裁前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是由于劳动仲裁所规定的仲裁时效,与《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此问题存在困惑。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的适用
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仲裁前置”的特点,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而非《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起算时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该规定所指的起算时点具体指当事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身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并且客观上当事人的权利确实已经受到了侵害为要件,倘若当事人自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事实上侵害行为并未产生的,并未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与此同时,权利侵害是否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仲裁时效起算的要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条描述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劳动报酬被拖欠,即当事人权利被侵害行为一直持续,因此并未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而该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按照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后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劳动争议涉及(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特别法针对专门问题规定的优先适用。因此在当事人涉及上述劳动争议时,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类案件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三、超过仲裁时效后的诉讼问题
当事人在超过仲裁时效后依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当事人送达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尽管当事人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是该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并且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虽然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若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原告当事人在超过仲裁时效后依然有“诉讼权”,但却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导致原告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
四、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对仲裁时效中断事由进行了规定。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该条规定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以合理的手段主张权利,或者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寻求救济,那么当事人的仲裁时效因其主张权利而得以中断,相关仲裁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为当事人寻求有效救济手段提供了必要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8条规定了两种明确的仲裁时效中止情形,即不可抗力或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