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合同约定向由第三人享有权利或由第三人履行义务)

2023-03-28 19:4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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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职务、代理等行为除外)。

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均是“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涉他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债权权利时,可以基于原合同赋予其的权利向债务人起诉,而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则债权人只有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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