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第三人什么意思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谁是合同当事人

2023-07-31 23:5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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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第三人什么意思

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人为合同当事人。

但有例外情形: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各种例外情形需法律明确规定才可成立。实践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第三人主张”。(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为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需另案处理。

当然,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需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合同当事人。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约定判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免责的债务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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