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能否解除(合同终止后,如何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是否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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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11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魔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幢3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物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魔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川01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4月7日询问双方当事人,上诉人万物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富东,被上诉人魔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宇、王灵烨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物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解除《金恩物业ERP平台以及APP软件设计与开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判令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返还5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24000元以及律师费6800元;判令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移交已开发的第一、第二阶段开发成果;判令魔豆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魔豆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万物和公司享有涉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1.魔豆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阶段的开发任务。首先,魔豆公司与万物和公司负责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魔豆公司第三阶段研发任务尚未完成。其次,双方均认可第三阶段上线运行版本尚未开发完成,也未经验收合格。2.魔豆公司未完成第四、第五阶段的研发任务。因魔豆公司在完成第三阶段开发任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万物和公司提出了改进和优化要求,魔豆公司也积极回应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可见第三阶段尚未进入验收确认环节,此时不可能进入第四阶段的研发。魔豆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四、第五阶段开发任务,导致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最终开发成果,构成违约。3.本案中,万物和公司无违约行为,魔豆公司未获得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万物和公司洽谈了合同终止事宜。(二)万物和公司基于涉案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涉案合同,并有权要求魔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三)即使认定涉案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终止,双方仍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结算,因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每一阶段万物和公司支付款项与魔豆公司同一阶段的开发成果价值并不相等,应认定其中部分已支付的费用属于预付款,至少该部分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应当返还。
魔豆公司辩称:(一)魔豆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了开发义务,向万物和公司交付了开发成果,且魔豆公司交付的研发成果已经被万物和公司验收。魔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已经由双方协商解除,万物和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基础。万物和公司要求魔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三)万物和公司要求判令魔豆公司移交已经开发的成果,该项上诉请求超出万物和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请内容。并且,魔豆公司已向万物和公司交付了涉案合同相关的研发成果,且已交付的研发成果经由万物和公司验收。综上所述,魔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万物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万物和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万物和公司与魔豆公司签订的《金恩物业APP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涉案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委托代理协议》;2.魔豆公司返还万物和公司89.96万元,并支付万物和公司违约金22.4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及律师费6.8万元;3.魔豆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0日,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恩公司)(甲方)与魔豆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就金恩公司委托魔豆公司开发金恩物业APP以及ERP平台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相关事宜作出约定,魔豆公司的开发义务详见附件一《金恩物业APP需求文档》、附件二《金恩物业ERP平台软件开发需求概要》、附件三《金恩物业ERP性能指标》。孙继熊作为金恩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字,龙爱珍作为魔豆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字。
涉案合同约定的通知、确认、验收形式:除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电话、IM、截图、视频、书面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书面、电子邮件形式。
涉案合同约定的版本要求:双方同意将委托项目整体版本定义为Alpha版,Beta版,Master版三个版本:Alpha版为前端界面版;Beta版为功能完成版,该版本的验收目标是将该项目委托范围内功能、模块、流程的逻辑全部予以实现与完成,允许非致命性BUG存在而不允许致命性BUG的存在;Master版为最终完善版,该版本作为该项目验收交付的最终版,在Beta版本的基础上不存在全部已知的BUG。
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步骤、期限:涉案软件开发期限为8.5个自然月(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第一阶段: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魔豆公司根据《金恩物业APP需求概要》,完成《金恩物业APP需求文档》《金恩物业APP软件详细设计文档》《金恩物业APP软件需求文档》、UI设计、APP前端搭建。第二阶段: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15日,魔豆公司完成金恩物业ERP软件需求分析、UI设计,并交付《金恩物业ERP软件需求文档(初稿)》《金恩物业ERP软件概要设计文档(初稿)》《金恩物业ERP软件详细设计文档(初稿)》和ERP平台UI设计(草案)。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魔豆公司完成ERP平台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中以下功能:物业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客户服务;物业缴费相关财务管理以及业主端APP交互的相关功能。魔豆公司交付部署在魔豆公司开发测试服务器上的ERP平台访问链接、业主端APP安装包、开发文档、测试报告和用户手册(电子文稿及打印版)。第四阶段: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8日,魔豆公司完成ERP平台以下功能:物业端APP与ERP平台交互的相关功能、物业公共服务管理内容中设施设备管理、环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魔豆公司交付部署在魔豆公司开发测试服务器上的ERP平台访问链接、物业端APP安装包、开发文档、测试报告和用户手册(电子文稿及打印版)。第五阶段: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魔豆公司完成ERP平台剩余的其他功能、Beta版本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功能:招投标管理、智能预警、数据报表、外部数据对接。魔豆公司交付部署在魔豆公司开发测试服务器上的ERP平台访问链接、开发文档、测试报告和用户手册(电子文稿及打印版)。第六阶段: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魔豆公司交付Master版本,与软件功能一致的最终版《金恩物业APP、ERP需求文档》《金恩物业APP、ERP软件概要设计文档》《金恩物业APP、ERP用户手册》《金恩物业APP、ERP部署文件》等。自2018年6月1日开始,系统上线试运营。
涉案合同约定开发依据及条件:在委托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金恩公司提出的超出物业企业管理及物业服务业务范畴的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工时与费用,达成一致后,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来确保双方利益。
涉案合同约定开发进度变更:若因金恩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反复修改要求(对功能的优化完善不属于反复修改)、未及时支付开发款项、通知魔豆公司暂停开发、验收不及时、无合理理由拒绝验收)导致本项目开发时间增加的,开发期限相应顺延,魔豆公司不承担责任。累计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魔豆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金恩公司并暂停项目。
涉案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在魔豆公司完成每个开发节点及相应开发成果(以涉案合同“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所列的支付条件为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魔豆公司应以包括但不限于文档、电子邮件、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金恩公司验收。金恩公司应在魔豆公司发出验收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附件的项目需求完成验收,并在魔豆公司的验收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是否验收合格。在金恩公司测试验收合格后,接收项目相关资料。若因金恩公司原因未能按时验收,则魔豆公司将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金恩公司应支付魔豆公司该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涉案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涉案合同总金额为112万元整。根据软件外包行业规范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金恩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与验收合格标准,分阶段支付魔豆公司相关款项。整个开发过程分六个阶段完成,在每个开发阶段中,如果魔豆公司提前完成该阶段的开发任务并验收合格,金恩公司应提前支付该阶段的相应款项。第一批次支付18万元(已支付),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一阶段开发功能。第二批次支付25万元,系ERP项目首付金,支付条件为涉案合同签订,支付时间为涉案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第三批次支付17万元,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二阶段开发任务,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四批次支付25万元,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三阶段开发任务,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五批次支付158000元,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四阶段开发任务,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六批次支付78400元,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五阶段开发任务并交付Beta版本,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七批次支付16800元,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六阶段开发任务、交付Master版本并上线运营6个月,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八批次支付16800元,为质量保证金,支付时间为免费维护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涉案合同约定违约与赔偿金:魔豆公司如未按项目开发进程如期交付最终成果,自延期的第10天起,向金恩公司支付该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魔豆公司逾期3个月,仍未按计划推进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金恩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该合同(11.3条)。
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变更及通知:双方因执行该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与确认事宜都必须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和确认。单方面对委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复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或确认的,将被另一方视为已确认本方的要求。
涉案合同还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终止合作。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该合同。
2017年2月27日至11月12日,金恩公司分十二次向魔豆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上述已支付的费用共计868600元。
原审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并生效,万物和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魔豆公司支付了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批次至第四批次的合同款项共计85万以及委托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18600元。魔豆公司认可金恩物业公司后变更企业名称为万物和公司。
万物和公司主张魔豆公司已交付第一、第二阶段的成果,未交付第三阶段到第六阶段的成果,并认为成果的最后交付时间是2019年10月31日,因魔豆公司逾期三个月没有交付第六阶段的开发成果,故依据涉案合同第11.3条的约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30日,魔豆公司的何某告知万物和公司孙继熊已部署好“新版本”,并提供了账号和密码。孙继熊回复看过“新版本”,认为查询一定是多种条件的,并例举了具体的条件明细。何某还向孙继熊发送了“业主端”及“物业端”的账号和密码。
2018年10月24日,万物和公司向魔豆公司发送的《确认函》,载明涉案合同约定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交付Master版本后用于上线运营,万物和公司因自身商业安排有变,特请魔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交付现有成果。对此万物和公司确认:1.魔豆公司已按涉案合同完成该确认函的附件一所列功能,并经万物和公司自行判断,决定以当时版本进行上线。万物和公司理解魔豆所交付的版本尚未完全开发完毕,因此上线后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或损失由万物和公司自行承担。2.同意魔豆公司在万物和公司上线后对原《【金恩物业APP需求文档】以及【金恩物业ERP平台软件开发需求概述】开发需求说明书》中尚未开发完成的需求继续进行开发。因魔豆公司需配合万物和公司上线影响开发进度,因此自该确认函发出之日起至万物和公司项目上线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限内。该确认函的附件一《已完成功能》载明后台、业主端APP、物业端APP项目,其中后台项目中的子模块包括宠物档案、植物档案、设施档案、设备档案、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
2018年8月9日,何某通过微信向孙继熊发送了魔豆公司的测试工程师去现场培训反馈的问题,孙继熊回复“如果仅这几个问题,我认为可能测试不彻底”。
2019年3月19日,在“万物和优化讨论群(14)”中,魔豆公司项目经理伍某向聂某某发送“金恩物业操作手册.docx”,操作手册内容涉及物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营销、系统设置、公司管理等板块的内容,物业管理中包含基础信息、宠物档案、植物档案、设施档案、设备档案等内容。
魔豆公司还提交了2018年1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向万物和公司发送了金恩物业ERP需求说明书、OKR原型、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均属于开发文档的交付。万物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文件的交付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
针对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魔豆公司认为时间顺延了,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顺延时间,万物和公司也认为“确实没有约定过具体的时间”。
万物和公司认为魔豆公司仅交付了第四阶段的ERP链接,但未交付开发文档、测试报告、安装包、用户手册。魔豆公司认为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链接是同一个,万物和公司予以认可,但认为第四阶段的链接应该在第三阶段链接的基础上更完善。魔豆公司认为从《确认函》能够看出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单列的模块和功能已经交付并开发完成,设施设备管理对应物业管理中的设施档案、设备档案,环境管理对应物业管理中的基础信息、宠物档案、植物档案。万物和公司认可第三阶段交付的功能需求内容里没有涉及设施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魔豆公司认为对于交付阶段的界定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功能的实现来进行界定,因显示的交付涵盖了第三、第四阶段的功能,所以应当认为完成了第三、第四阶段的交付内容。
双方在2018年11月24日形成了会议纪要,就金恩物业项目一期项目反馈及二期工作部署进行了协商,主要内容包括万物和公司对前期已上线的ERP、APP系统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优化修改意见,魔豆公司承诺对优化意见开展技术可行性分析,落实可行部分,对不可行部分进行沟通;万物和公司孙继熊在文档外口头补充了希望聊天模块能发放赠品券的需求;双方达成一致,下一阶段的开发(合同约定的第四阶段)暂缓,优先解决上述优化修改,工期相应顺延。万物和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双方就第四阶段暂缓之后就没有再恢复开发。
万物和公司孙继熊在2018年11月28日邮件回复魔豆公司韩旭,希望魔豆公司一步一个足印地走,一行代码一行代码认真地写,一个功能模块一个功能模块清晰地开发。同日,韩旭向孙继熊发送邮件,载明魔豆公司对11月24日沟通的内容进行了技术可行性的研讨,结论为:关于万物和公司提出的《新的ERP收费系统改进项》,大部分魔豆公司能进行优化修改;关于app改进意见,魔豆公司正在优化都护爱家app端消息未读提醒功能,万物和公司希望在聊天板块增加发红包、发赠品、论坛、积分、投票、点赞功能,因上述功能不在需求约定范围内,无法增加;万物和公司希望在其他app如系统相册中实现分享图片和文章到都护爱家、都护物业app,因此功能在第三方app上,无法实现;关于万物和公司希望都护物业、都护爱家、都护联盟之间能互动,上线的版本已经实现了前两者的互动,但都护联盟app从来没有提起过,不在需求约定范围内;关于万物和公司希望通过微信/QQ等方式安装APP,上线的版本是通过应用市场下载,微信/QQ无法安装app;关于万物和公司希望链接到门户网站以及需要开发一个门户网站,因门户网站不在需求范围内,无法实现。孙继熊对此回复认为魔豆公司已处于严重违约状态,要求魔豆公司遵守合同。
双方在2018年12月13日对金恩物业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安排等事宜进行了沟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内容载明:1.万物和公司提出上次反馈的问题还存在少部分问题未优化,魔豆公司承诺尽快优化;2.双方就第四阶段的工作范畴进行了磋商,初步达成共识,详见《金恩物业项目第四阶段需求概要》;3.双方约定,金恩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需求概要》后,将进一步展开需求调研,并形成正式的需求文档,作为第四阶段的开发依据;4.金恩公司提出增加给业主发现金券的功能,就此问题双方会在下一步需求调研中进一步磋商。
2019年3月29,双方再次沟通并形成主题为“金恩物业项目第四阶段需求调研”的会议纪要,内容为:1.双方就业主端新增的“话题”功能需求达成了一致,接下来将进入该功能的开发阶段;2.双方就第四阶段的任务中与审批相关的重要底层功能模板--流程引擎进行了沟通,初步达成共识,仍然需要进一步调研确认;3.双方就“都护物业”在苹果商店上架被拒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双方同意由万物和物业VI设计公司重新设计应用图标后重新提交。
2019年8月29日,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发送了《金恩物业工作计划表》,载明,1.业主APP:1.1[新增功能]话题,内容为业主可以发布话题(包含标题、内容、图片、投票),其他业主可参与话题的评论、点赞、投票;1.2[优化]报事报修,内容为简化申请报修页面,保留文字、图片、语音填写项,至少填写其中一个,系统自动读取默认业主信息;1.3[新增功能]聊天增加入口,内容为聊天页面增加“话题”“报修”入口……2.ERP系统:2.1【流程引擎】……2.2【任务引擎】……2.3【设施设备管理】2.3.1设备设施巡检2.3.2电梯日常维护2.4【环境管理】2.4.1扰民隐患巡检2.4.2病虫割消杀2.4.3清洁卫生质量检查2.5【物业安全管理】2.5.1巡逻管理2.5.2突发事件2.5.3安全演练2.5.4投诉……。
2019年7月10日,双方再次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主题为:金恩物业项目第三阶段部分功能优化,第四、第五阶段功能调整。会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沟通达成了一致,对已完成的第三阶段部分功能进行优化,第四、第五阶段开发进行调整,工期顺延,详见附件计划表《金恩物业项目计划表》;2.双方同意在“都护爱家”业主APP端完成“话题”功能模块的开发、“报修”功能模块的优化和“聊天”功能模块增加“报修”“话题”功能的入口,在上述功能完成后,进行上线试用;3.双方同意ERP系统端第四、第五阶段优先完成“流程引擎”“任务引擎”,实现“巡逻”功能;4.魔豆公司项目经理变更为伍某,并变更联系电话。魔豆公司认可该证据,并认为针对“话题”“报事报修”“聊天增加入口”功能,魔豆公司已恢复开发并交付给了万物和公司。
对第六阶段的成果,魔豆公司认可没有进行开发,原因在于涉案合同已经于2019年10月16日终止。
2019年10月16日,双方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题为:金恩物业项目终止。会议主要内容为:双方沟通达成一致,金恩物业项目合同终止;即日起魔豆公司停止一切进行中的开发工作,后期配合金恩公司完成资料上的交付工作;关于合作终止的其他细节以及合同的终止方式,有待双方进一步友好的商榷。
万物和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邮件中提到的双方沟通达成金恩物业项目合同终止的内容没有经过一致确认。
《项目设计文档验收单》《项目阶段验收单》中项目工作验收状况一栏分别载明魔豆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分别在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4日完成了软件开发第一、第二、第三阶段工作,验收单上盖有金恩公司公章。
在案证据显示,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发送的邮件载明双方均在积极准备APP第一期功能上线事宜,需要万物和公司准备APP名称与icon、苹果开发者账号、安卓APP上线准备。
2019年9月11日,双方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题为:金恩物业项目“报修”功能验收以及“腾讯海纳”功能讨论,会议主要内容:(1)对修改的“报修”功能模块的优化、“聊天”功能模块增加“报修”“话题”功能的入口和“都护爱家”业主APP端完成的“话题”功能模块进行验收,暂时不上线;(2)万物和公司着重提出的“安全巡逻”“工资管理”“财务管理”功能的重要性,商议会议结束后由项目经理综合现阶段项目情况再作定夺;(3)进行“腾讯海纳”与“微信公众号”关联演示,并讲解了“公众号”功能如何使用、“海纳”如何配置,约定会议结束后由项目经理去了解“海纳”开发者如何对接以及可能会产生费用情况,还有“企业微信”对员工管理方面是否有帮助;如果后续要对海纳社区进行对接开发,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万物和公司曾用名为“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具备约定解除的情形以及解除的后果。
首先,万物和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三阶段开发对应的合同款项,应当视为对魔豆公司完成第三阶段基本功能开发的认可;其次,《项目设计文档验收单》《项目阶段验收单》也能表明万物和公司对魔豆公司已完成软件开发前三个开发阶段工作已进行了盖章确认;再次,双方在2019年7月10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双方经沟通达成一致,对已完成的第三阶段部分功能进行优化,对第四、第五阶段开发进行调整,工期顺延;最后,双方的邮件往来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就第三阶段涉及的业主端APP、用户手册、开发文档等进行了测试、反馈和修改。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魔豆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第三阶段开发成果的交付。
魔豆公司交付的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ERP链接是同一个。因万物和公司认可第三阶段交付的功能需求内容里没有涉及设施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而魔豆公司提交的《确认函》能够看出后台功能中涉及设施档案、设备档案、宠物档案、植物档案、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故能够证明第四阶段的链接在第三阶段链接的基础上更完善。从双方分别在2018年11月24日、12月13日、2019年3月29日、7月10日形成的会议纪要以及2019年8月29日魔豆公司发给万物和公司的邮件《金恩物业工作计划表》能够看出,双方对合同第四、第五阶段的开发内容进行了调整、对开发时间进行了顺延,并达成了《金恩物业项目第四阶段需求概要》,约定万物和公司确认《金恩物业项目第四阶段需求概要》后,展开需求调研、形成正式需求文档,作为第四阶段开发的依据。同时,魔豆公司对于万物和公司新增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功能进行了补充。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涉案合同项目后续阶段的开发事宜反复沟通、明确需求和问题,开发阶段和进度随之不断推进,而此过程中魔豆公司并不存在无故拖延开发进程的行为。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往来邮件以及之后双方之间进行了测试、反馈、修改的事实,双方亦就新增需求部分商定形成其他文件,可见魔豆公司未完全交付后续阶段开发成果的原因,部分归结于万物和公司提出了新的需求。因此,万物和公司主张因魔豆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第六阶段的最终开发成果,故涉案合同第11.3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万物和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合同款项、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支付维权律师费的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2019年10月16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表明双方沟通达成一致,金恩物业项目合同终止。万物和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认为邮件中提到的双方沟通达成金恩物业项目合同终止的内容没有经过一致确认。万物和公司在收到该邮件后,如对邮件载明的内容不认可,应及时通过合同载明的方式提出异议,而万物和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与魔豆公司就此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万物和公司对该邮件的内容进行了确认。涉案合同第1条约定“本合同中所有提到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书面、电子邮件形式”,第15.1条约定“单方面对委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复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或确认的将被另一方视为已确认本方的要求”,因此,魔豆公司向万物和公司发送的该份邮件满足合同约定的通知要求和形式,而万物和公司未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回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终止。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874元,由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万物和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书第19页载明的内容“《项目设计文档验收单》一份、《项目阶段验收单》两份,在项目工作验收状况一栏分别载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分别在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4日完成了软件开发第一、二、三阶段工作”的表述不准确,没有明确其中“第一、二、三阶段工作”并非涉案合同履行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阶段开发任务,而是合同履行中第一阶段开发任务中的三项工作。魔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纠正原审判决书载明的相关内容,重新认定为:“《项目设计文档验收单》《项目阶段验收单》两份验收单的项目工作验收状况一栏分别载明魔豆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分别在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4日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魔豆公司第一阶段开发任务中的三个阶段工作”。除此之外,万物和公司、魔豆公司均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故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终止
双方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电话会议沟通涉案合同项目终止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涉案合同,同时还载明关于合同终止的其他细节以及合同终止方式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魔豆公司于此次会议的次日将该会议纪要通过邮件发送给万物和公司。万物和公司主张该邮件中终止合同的内容未经双方一致确认,但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商业常识,万物和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没有证据表明魔豆公司在向万物和公司发送的邮件中涉嫌伪造双方共同参会的会议纪要;第二,根据商业常识,终止合同是关涉双方公司业务的重大事件,万物和公司在收到明确记载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邮件后却未作出任何反馈,可以据此推知双方通过会议沟通并达成终止合同的一致意见这一事实是存在高度可能性的;第三,涉案合同“合同变更及通知”部分约定:“单方面对委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复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或确认的将被另一方视为已确认本方的要求”。万物和公司在收到上述邮件后未予回复或确认,依据涉案合同的上述约定,应视为对合同终止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涉案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以及该法其他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终止)主要产生四项法律后果:一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原约定债务未履行的不再履行。二是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因违约解除的,除另有约定外,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可以据此结算金钱给付、处理合同终止后的遗留问题(即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包括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违约责任)。四是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后合同义务,即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万物和公司主要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请求解除涉案合同;二是请求返还价款899600元;三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请求给付违约金22.4万元、损失15万元、律师费6.8万元)。对此,本院予以逐一分析认定。
1.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且尚未终止的合同,合同既已终止,就不存在再予以解除的前提和必要。就双方确认涉案合同“终止”的内涵与目的而言,该“终止”实质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整个体系中的“合同解除”情形。在万物和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之前,涉案合同已经于2019年10月1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其已经不具有请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定前提。而且,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魔豆公司未完全交付后续阶段开发成果的原因,部分归结于万物和公司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案也无证据表明魔豆公司存在无故拖延开发的情形;魔豆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涉案合同项下第六阶段的开发成果最终系因双方确认合同终止所致,涉案合同第11.3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即使涉案合同之前尚未终止,万物和公司主张按照该合同条款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也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关于返还价款问题
合同终止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已付合同价款,在性质上属于恢复原状,其实质内容是要求将其有关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主张合同终止不仅向将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而且也向既往溯及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自始消灭。对于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即是否仅向将来消灭,抑或还同时溯及自合同订立时起消灭),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总体上,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的救济措施;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基本无意义,则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对于应当恢复原状而事实上不能或者无法或者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就本案而言,双方确认合同终止时并没有具体明确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是否自始消灭,但根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并探究双方确认合同终止时真实意思,可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终止仅向将来消灭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从涉案合同的性质看,开发方的履行行为是分阶段履行行为且具有不可恢复的属性,所涉定制开发软件也不具有返还的经济合理性。魔豆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开发义务并向万物和公司交付了阶段性的研发成果。因涉案软件系魔豆公司为万物和公司个性化定制开发,已经履行的研发成果主要对万物和公司具有特定使用价值,而对于魔豆公司而言未必可以顺利转用而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如果返还已经部分开发和交付的软件,会在整体上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故涉案已开发和交付的软件在事实上已不宜返还。
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看,万物和公司的付款与魔豆公司的阶段性研发成果在对价上能够基本匹配。至涉案合同终止时,万物和公司和魔豆公司均履行了部分义务。万物和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日前分批支付魔豆公司第一至第四批次的全部费用,其中第四批次支付条件为魔豆公司完成第三阶段开发任务并验收合格。并且,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7月10日经沟通一致同意对已完成的第三阶段部分功能进行优化,并对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开发进行调整。在案证据亦能证明双方对第三阶段涉及的业主端APP、用户手册、开发文档进行了测试、反馈和修改。在付款进度与研发阶段基本匹配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将来不再履行为目的的合同终止更符合双方商业利益和合同目的。
第三,从双方确认合同终止时的意思表示和之后的消极态度,可以探知双方均不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有溯及力地消灭(即溯及既往地消灭,如同合同自始未成立),即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终止仅向将来消灭权利义务。双方确认合同终止时,均明知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大部分履行,却均不提及已经交付的开发软件和已经支付的价款是否返还这一重大事项,如果双方是以合同法律关系自始消灭为目的终止合同,必然将产生诸如相互返还款项和软件或者折价补偿等亟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这初步表明双方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意返还,即无意恢复原状。双方于2019年10月16日沟通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合同开发项目“即日起魔豆公司停止一切进行中的开发工作,后期配合金恩公司完成资料上的交付工作”“关于合作终止的其他细节以及合同的终止方式,有待双方进一步友好的商榷。”据此,再结合双方当时均无意主张恢复原状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意图主要在于明确双方在维持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的基础上完成后合同义务。该后合同义务可能主要表现为:对于已交付的部分软件,魔豆公司仍负有一定的维护义务以保障该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行,同时还负有对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万物和公司的资料等技术秘密保密义务等。双方协商终止涉案合同后,虽然明确约定就细节另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进一步协商后续事宜。双方的消极不作为可以佐证双方终止涉案合同后无意触及是否恢复原状以及如何恢复原状等重要责任问题。据此,认定双方终止合同意在仅向将来消灭权利义务,更符合双方当时的真实本意。
鉴于双方终止涉案合同仅向将来消灭权利义务,涉案合同项下已经履行部分原则上不发生溯及既往消灭权利义务即恢复原状的问题,且魔豆公司已开发和交付的软件与万物和公司已付合同价款在价值上基本相当。万物和公司要求魔豆公司返还其已付合同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如上所述,万物和公司主张魔豆公司在涉案合同终止前存在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相应地,万物和公司基于其该项主张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请求给付违约金22.4万元、损失15万元、律师费6.8万元),也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另外,万物和公司请求本院判令魔豆公司向其移交已开发的第一、第二阶段开发成果,该上诉请求与其在本案中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魔豆公司返还相关款项的主张明显存在矛盾;而且,该上诉请求已超出其在原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对万物和公司在二审中增加的该诉讼请求调解不成,且魔豆公司明确主张其已经完全、适当交付了涉案合同项下第一、第二阶段开发成果,不同意本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该新增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万物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0元,由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欧宏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宾岳成
书 记 员 吴迪楠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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