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未按期装船,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4-01-29 00: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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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案情]

英国某公司(买方)与中国某公司(卖方)于1973年11月8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中方向英方供应玉米总计3,000吨,按CIF汉堡每吨人民币187元,总值为561,000元。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其中第一批1000吨的装船期为1973年11月至12月。英方按期开出了以中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974年1月5日中方电告英方货物不能按期装运,要求英方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1月7日英方回电传表示可办理信用证展期手续。1月8日又来电传称信用证展期手续办好,但要求中方补偿每吨人民币5元,继而1月10日加到每吨10元,中方对此表示不能同意。由于中方未能按时将货物装船,英方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双方经多次协议,未能达成和解。英方遂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

英方(申诉人)认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延迟装运有时必须延长信用证期限,但也必须为信用证展期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中方(被诉人)未按期装运给申诉人造成4万西德马克的损失,须由被诉人承担,并负担仲裁费。被诉人声称未按时装船事出有因,按预定计划,货物应于1973年12月15日运抵天津新港码头,20日装船,由于新年前铁路运输忙,货物于12月28日才到达天津新港,按期装运已不可能,因此要求申诉人延长信用证期限,以便继续履约。由于申诉人提出过高要求而未能履行合同,被诉人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因故不能按期装船而要求买方延长信用证期限,是公认的习惯作法,况且被诉人未按期装船事出有因,又没有给申诉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能同意申诉人的索赔要求。

仲裁庭认为:

被诉人未能在1973年11月至12月份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玉米1,000吨,也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不能装运的情况通知申诉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诉人应承担没有按期装运的责任。

仲裁庭裁决:

(一)被诉人没有能够按期装运,应当赔偿申诉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损失的金额按照合同规定装运期最后一日的国际市场价格与合同规定价格之间的差价来确定。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差价为每吨人民币11.53元。据此,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人民币共计11,530元。

(二)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成员国,适用《公约》的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CIF贸易术语 (价格条件),亦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责任能否免除,买方能否因卖方延迟交货而失去索赔的权利。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卖方未按期装运,主要是国内运输上的原因,这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不能预见,人力不能控制且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受损害方)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大雪、飓风、暴雨、地震等;二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令等。显然,本案卖方未能按期装运货物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这是国内承运人的责任,但作为CIF合同下的卖方,仍应承担不能按期装运的违约责任。根据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CIF价格条件下,合同的装船期实际上就是交货日期,没有按时装船就等于没有按时交货。

本案中卖方由于国内运输上的原因没有能够按时交货,如果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交货,那又是另外一种情况,但仍不能解除买方因卖方延迟交货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延期交货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英国法的解释,在一般商业买卖合同中,交货期应推定为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除因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大陆法系法律和《公约》中,虽对卖方迟延交货的处理不象英国法那样严厉,但仍保护买方因卖方延迟交货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公约》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本条规定表明,卖方未按期履行合同毕竟是违约行为,这种违约并不能因买方给予他一个宽限期而得到豁免;即是说:在卖方未履行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并行两种权利:一是规定宽限期,要求卖方履约;二是要求损害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是正确的,同时也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不能按期装运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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