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中发票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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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办理的几个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涉及到发票的问题,现就相关问题梳理如下(本文所指的合同是公司之间的合同):
一、如果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对开具发票事宜未作约定,事后双方对于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出现争议怎么办?
按照惯性思维,购买方付款后,销售方理所当然应该开具发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有什么好谈的。这话对一半。我们来看看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1、购买方付款后向销售方索要发票,如果销售方拒不开具,购买方一般想到的救济途径就是去法院诉讼。但是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却并未形成统一裁判观点。如果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开票事宜,那么法院一般是支持的。如果合同未约定开票,各地方法院处理却不尽相同,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案件中认为,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法院极有可能驳回购买方的该项诉请。2、如果诉讼救济这条路走不通,有人肯定会说可以到税务机关要求处理。税务机关受理后,作为销售方肯定需要开具发票,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相关规定的。但这时候仍然可能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需要查明款项是否含税,如果不含税,购买方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税金,具体处理流程与方式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
建议:1、作为购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把开具发票的义务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好标明发票的类别、税率、开具发票的时间等。尤其是税率,如果遇到国家降低税费,还可以要求销售方相应降低价款。2、作为销售方,常常遇到购买方说不需要开票便宜点之类的情况,这个时候合同里不能表述为不开票或者对发票事宜不作约定,建议可以这样表述“本合同价格不含税,如果购买方要求开票,需先向销售方支付相应税金后,销售方才能开具”。
二、如果合同中有“每次付款前,销售方需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开具,购买方有权拒绝付款”类似这样的约定,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1、作为销售方,上述这样的约定,在正常的交易中不会出现问题。但很多时候,购买方一旦拖延双方之前的付款,或者干脆就表明不再付款,或者购买方经营陷入困难等,作为销售方考虑到开票税费成本等因素,就会不再按照约定开具相应发票。而后期销售方通过诉讼要求支付款项时,购买方反而有可能以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来抗辩付款,而法院确可能支持这一抗辩观点。
建议:如果上述这样的约定无力更改,作为销售方还是应及时开具发票,不要因小失大。如果开票发票后,购买方恶意拒收发票,这时候要保留好发票原件、快递单等证据,以证明销售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发票过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然如果遇到购买方经营陷入困难,销售方不想在回款前增加开票的税费成本,这个时候诉讼时,律师可以另辟途径来破除对方的发票抗辩观点,比如提出解除合同,以解除合同后的情形来要求支付合同款项,这个要具体案件而论。
2、作为购买方,上述这样的约定,虽然可以确保发票事宜,但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一旦接受销售方的发票,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购买方应该支付款项了。而实践中,采购部分与财务部门一般是分开的,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完整的管控体系,很可能造成财务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发票,但实际到货数量有差异、或者产品验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后期容易产生争议,让购买方陷入被动。
建议:在上述这样的约定条款后,加上这样的表述“购买方接受销售方的发票不代表确认付款,付款仍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
三、销售方巧用发票的其他作用
如果双方是订立一个长期合作的合同,之后双方的业务往来更多是以电话、微信等形式交易,由于双方长时间合作,相应的送货单数量巨大,且签收人员众多,有些更是司机、快递人员签收,实践中经常出现购买方对于送货数量等产生争议,而销售方又很难一一证明送货情况。一旦出现纠纷,后期败诉的可能性激增。
建议在合同中设置一个默认条款“购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证明已收到该批货物”。实际操作中要及时开具发票,并保留快递凭证。
综上,在订立合同时,发票这个一般不怎么关注的点,往往容易被当事人忽略,订立合同时应该引起重视。如果是律师在审查合同时,更应该关注合同上的每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