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仲裁院(陕西: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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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明确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0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按下列方式划分: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1、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2、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且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
二、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单位实施劳动监察:1、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未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但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工单位;3、在外省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但在本省未登记注册且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用工单位。
三、对各类流动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按下列方式实施劳动监察:1、正常施工期间由企业项目部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2、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在本省的企业由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3、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不在本省的,按照人社部公布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和《陕西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陕人社发〔2011〕78号)的规定办理。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督办各类重大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何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快速高效查办案件,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一、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21号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政府令2015年第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序过渡,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除《办法》十三条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原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均由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西安所辖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高新区派出机构的管辖案件范围暂时维持不变。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一 、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11大行业统筹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的劳动争议,具体为:金融行业、电力行业、石油行业、铁路行业、民航系统、煤炭行业有色行业、中国建设系统、水利行业、邮政电信行业、交通行业、监狱劳教系统。
二、西安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三、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委、部、局所属的在陕科研机构和省级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改制后,其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的外省单位,且该单位在西安未注册办事机构的,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市属实施公务员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七、驻西安市区军级以下军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西安市辖区内的中央驻陕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九、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015年9月18日三、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73号),自2015年9月1日起,由市仲裁委受理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师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协调跨县区或者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除省、市仲裁委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县市区仲裁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