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个人工作总结及续签合同申请

2024-02-10 08:0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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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合同期工作总结

第一篇:合同期工作小结2篇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第一次职代会上所有职工代表都对草案发表意见,根据职工代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工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职代会上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集体合同草案,最后签订集体合同。

二、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及重大决策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

物业公司每年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奖惩和重大决策都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指标下达后,物业公司落实到各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起草后,物业公司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讨论并通过后,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约;又如在今年对四名员工的违纪处理均是经行政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才下发处理决定;在《采购管理制度》、《物品领用管理办法》、《制服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员工餐考核办法》、《通讯费管理办法》、《派工制度》和修订的《效绩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550.00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10.00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灵活运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切实保障职工作息时间

物业公司因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形成的工作紧弛度不同、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给加班费、调休和其他形式进行补助

1、调休:职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调休形式进行平衡;如今年7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厦经营结束后才可进行,工程部部分员工为了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下班后进行了维修工作,对这部分加班员工由部门安排进行了调休;

2、给予加班工资:在调休也无法平衡的情况下,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以效绩工资中加分的方式进行,如在今年9月物业公司承揽了兵团二中的保洁专项服务合同后,保洁部部分员工利用休息、下班后的时间进行2天的突击保洁,考虑到加班人员多、调休不过来的实际情况,经工会讨论通过由经营班子决定给予保洁部部门当月工资总额加2分(合400多元);

3、其他补助方式:(1)有部分员工因岗位实际情况确须延长日工作时间,公司以管理人员顶岗和增加工资标准的方式解决,如工程部配电室员工在人员不足情况下,由部门经理和电器工程师顶岗解决员工节假日,延长的工时以将所欠缺人员的工资标准全部按月返还班组进行补助;(2)有部分员工因季节不同而形成工作量不同(如溴化锂),对这部分员工物业公司采取在春、秋季工作量少、不需开机时,每日只留值班人员留守,其他人员安排提前休息,以弥补夏、冬开机后工作时间长无法安排正常休息的不足,通过这种提前休息的方式也保证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五、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合同期工作小结(2):

伴随着平安夜的降临,200*年的各项工作渐渐进入尾声。我作为***超市的一名员工很荣幸得到这次机会,把自己在***超市工作的心得体会写出来同大家分享。 把自己在***超市所接触的所有事仔细归类,分为两种:

超市员工个人工作总结的主体内容

一是“公”,二是“私”。 先从“公”谈起,它给我的感觉是一个字“严”。这么说是有原因的,第一,***超市公司对下属门店的日常工作都有严格的书面流程。不但收银员、保安员有严格的工作流程,理货、验货中的细节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处理问题的态度很严肃,大到公司总部的老总经理违纪,小到顾客调换一件商品。针对此类问题,我们的态度都以严肃谨慎为准则。起初员工们认为没有这种必要,但在店长的带领下经过学习实施后,才发现这样做的重要性。它使我们***超市在顾客眼中不仅是一个好的购物场所,还是一个经营规范的企业,同时也让供货商觉得***超市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再说一下“私”。在店里那么多人同在一个屋檐下,相互间的言语冲撞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令人欣慰的是,同事之间不管当时有多大的误会,总在下班的一声“路上小心”中消失得无影无踪。大家出来工作挣钱都不容易,在忙时互相帮忙自然就成了一种默契。在这种默契中一团活气,团队精神自然体现的淋漓尽致。 店里处于公私分界线上的便是我们的店长,她是我们的骄傲,因为店长从来都是公私分明。于公,她对属下员工要求严格,处理问题干净利索,决不拖泥带水,但却不会把工作上的情绪带到私下。于私,她关心员工的每一件事,每次下班总不忘问一下家远的员工是否有人结着伴回家。我们有如此好的店长真是上天对我们的眷顾! 或许我的体会不够深,看问题也不太全面,但在新的一年中定要广增阅历,希望自己在***超市做得越来越好。 最后祝公司全体同事新年快乐,也希望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一年胜过一年。 我是***超市站街店一名普通的员工,从踏入***超市那天起,我就把自己融入其中。忙碌的工作,使我的生活变得格外的充实。 刚加入***超市的时候,一切对我来说都是新鲜的,也是陌生的。许多东西都需要老员工教,我感觉自己需要学习的太多了。于是,他们做什么我都仔细的看,耐心的学,从商品的陈列到缺货的补报;从商品的促销到新品的开发……一点一滴的学,一点一滴的记。两年的工作,使我得到了锻炼,日常工作逐渐得心应手。 我们的工作于细节处见真功,所以必须认真仔细。因此,我认真了解每种商品的功能、价格,随时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及时了解同类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向店内汇报……我始终坚持:做什么事情,做了就一定把它作好。对工作抱以热情,对同事抱以关心,用积极的行动来感染周围的人,带动周围的人这是我在***超市感受到的,也是希望我能够切切实实做到的。 旧的一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我希望***超市是新的,我也是新的。***超市给了我一个舞台,我会在这个舞台上越做越好。

第二篇:劳动合同期变更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刘某是2014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刘某,认为刘某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了,刘某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今年在刘某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刘某觉得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刘某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理解对吗?

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刘某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刘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刘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三篇:合同期员工自我评价

不觉间加入公司已有三年的光景,这三年来通过领导的关心、同事的帮助、组织的关怀以及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当然也有需提高的地方,现就三年的工作做简要评定。

一、劳动纪律

从入职至今,在劳动纪律方面,我始终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之规定,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等,力争达到一个合格员工所应具有的标准。因为我认为作为青年员工,虽然业务能力还未能达到最佳,但最重要的是工作态度要端正,只有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在工作上不断进步,并且还要虚心听取老员工的意见,多从自身寻找不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己。

二、业务能力

从进入公司市场科以来,通过三年的锻炼,我已从当初的青涩和“无从下手”,到如今的“渐入佳境”,这正是不断提升的业务能力所带来的好处。

市场科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较杂,但正是通过这些繁琐的工作,让我的业务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无论是广场活动的前期策划、中期组织落实、后期总结跟进,还是年度经营指标清算、店长指标下达,以及今年新增的东方明珠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都使得我对商业这个行当又有了全新的认识。

除此以外,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加强沟通,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了日常的工作,因为以财务的要求来说,每一项工作都要力求精确,这无疑对我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现在我对每项工作都会投入更大的精力,正是为了确保每项工作都能精益求精,以达到先期的目标。

三、工作业绩

通过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加入公司以来的这段日子,也取得了一些小成绩,我想这与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在刚入职的期间,我也曾遭遇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让我打开心结,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努力奋进”。

我想,不管是任何的成绩,都已经成为过去,只有把眼光放远,站在更高的平台上“远眺”,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多的追求,才能渐渐与自己的职业理想“靠近”。

第四篇:新农合个人工作总结

新农合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本人认真学习省、市等各级部门下发文件,及时落实我院农合办各项日常工作,努力做好医、患两方面的事务协调工作。积极参加院内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保质保量完成“参谋助手、协调枢纽”的本职工作。

(一)、立足本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 信息工作。本人在汲取农合同事们的先进工作经验的前提下,着力保证信息工作“渠道畅通、上传下达、时效无误、亲力亲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在第一时间下发各科室。

2、 统计工作。为保证统计工作不出现差错,确保新农合统计工作一贯业绩,对于上报的各类文字、数字材料本人一一审核,杜绝任何错误。对于突发性、临时性工作,本人多次牺牲休息时间、不计报酬、不怕吃苦,保质保量完成。

3、文件保存工作。本人全年共整理各类文件216份,在保证文件完整性的前提下,为了节约纸张,采用将新农合文件归类上传至网络邮箱中保存的创新工作方法,按年、月、日划分归档,便于日后查询,同时也保证了文件的永久性、安全性。

4、 宣传工作。本人全年共收录包括新政策、县、区通知文件等73份文件。妥善整理、及时上栏,并电话通知;保证全院医务人员及时准确掌握政策动态,更好的服务广大患者。

(二)、重视政治理论水平学习、坚持业务拓宽学习,完善本职

工作。

1、本人到新农合工作以来,坚持政治理论水平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严格按照院领导关于我院各级工作人员“要用心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寻找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思路,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时刻保持与主管各级领导的联系,强化岗位意识,增进团队合作。在提高自身业务素养的同时,多请示、多沟通,促进我院新农合与县市区各级农合办的沟通与协调。

2、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给予帮助,让广大患者“全意而来、满意而归”,始终坚持本人“勤奋、务实、开拓、创新、杜绝虚假”的工作作风,让服务工作水平提层次、上台阶。

总的来说,本人无论刮风下雨,坚持第一个到岗,最后一个离岗,用实际行动践行了 “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第五篇:关于实习期、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的区别

关于实习期、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的区别

在区分这四个期限之前,首先要看三个合同:

1、实习协议:学校委托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就是实习期,实习期限内:

(1)由于学生尚没有毕业,不能成为用工主体,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学生的监护人是学校,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给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进行培训教育,实习单位对学生是受托施教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3)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可以给实习单位支付费用,实习单位也可以给学生支付生活补贴,不受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也不用给学生办理社会保险。

(4)学生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由学生、学校、肇事车辆处理,不属于工伤;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实习单位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也不按工伤处理。

2、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签订的书面凭证,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和合同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

(1)试用期期限受合同类型、合同期限的限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满三个月不满一年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月

(2)试用期、合同期都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薪资都不能低于最低薪资标准,都应当缴纳社保,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都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办理。

(3)试用期与合同期(试用期满后)最大的不同是:试用期内员工三天预告可以离职(试用期满是30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单位可以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后不可以),其他都一样

3、培训协议:用人单位支出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能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的期限就是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或因为过错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服务期的约定一定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不存在用工关系,也就不存在服务期

(2)服务期已经有专项技能培训为基础,一定有培训协议,并为违约金的基数进行界定和描述,没有违约成本约定的服务期没有意义

弄清上面三个合同后,三个关系也就清楚了:例如

某人08年7月1号毕业,08年5月10号被学校推荐到某企业实习,约定实习期1年。07年7月1号,该企业凭应届毕业生推荐表与该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1年。08年11月27号该企业送该同学至国外学习,学习期三个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器2年。那么:

08年5月10号-08年7月1号属于实习期,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这期间不用签合同、交保险,发生意外也不属于工伤

08年7月1号至08年8月31号属于试用期,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08年7月1号至2014年11月27号属于合同期,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14年8月31日满)

08年11月27号至2014年11月27号属于服务期,这期间职工离职或过错被企业依据三十九条辞退,要支付企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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