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自我意识(论述阐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如何论述自我意识的)

2023-06-01 16:4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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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自我意识

《精神现象学》之所以被思想界所普遍关注,且加以一次又一次的被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第四章的内容——自我意识有关。

而一般对自我意识章的解读是被那个所谓的“主奴辩证法”所吸引。

引起就这个部分而言,好像讨论的是所谓的主体间性——主体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建基于主体承认之间的那种关系。这样主奴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过渡和转化,似乎就蕴含了全部的“自我意识”章的智慧所在。

而这样的一种解读,也不能说不能自圆其说,但是,我认为,这样的一种解读是一种误读,而这样的一种误读,事实上就是无视前面三章以及后面三章的存在。

而就这样的一种误读而言,存在两种最大的误读,一种普遍的误读是,这个主奴辩证法,就是主奴关系的变戏法,就是说,它表达的就是如此从主人变化到奴隶,如何从奴隶变化到主人。

另一种误读是认为在这个部分,讨论的是主人对奴隶之间的关系。而在这种错误认识之上,就认为,这种讨论是建基在一种“历史”背景之下的一种对历史的“认识”。

而以上两种最重要的误读,就是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最简单的东西:精神现象学,它的对象是什么?

而就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而言,黑格尔他在《哲学全书》的意识部分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

意识构成精神现象学的对象。

就是说,黑格尔从第一章开始,讨论的就是意识。

而黑格尔这样的一种讨论,事实上也构成这部书的另一个标题“意识经验的科学”

而就这个意识而言,它作为精神,它具有二重性:自在的精神和自为的精神。

作为自在的精神,它是作为精神的那种潜在在,而作为这样的一种潜在性的意识,它就表现为是感性、知性。而这样的一种意识,它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对于精神自己的“限制”。

而这样的一种限制,就在于,它尽量表现出来自己的那种“被动性”或者说“接受性”。

而在这样的一种限制中,它表现为那种客观的公正的“反映”。而这样的一种意识或者精神的背景,就构成了前三章的前提。

而就作为自为的精神而言,它是作为主动的、行动的意识,而这样的一种意识,它就成为“理性”“精神”“宗教”的意识。而作为这样的一种意识,那种自为性,就是作为理论的理性、实践的理性和和解的理性。而这个时候,这个理性,它就是“自我”。

就是说,意识,它作为这样的一种自为性,它就是‘自我’的规定性。

所以,就自我意识而言,它作为自我的自在自为的意识,就必须把握这个自在的意识和自为的意识两个方面的规定性。

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正来理解那个主人意识和奴隶的意识。

就是说,这里的主人而言,它是这样的一种意识:就是说,对这个人而言,它存在一种观念或者思想,而这种思想就是:主人。

就是说,对这种意识而言,它区分了主人和作为主人对立的那种奴隶。就是说,他不是以自我为本质,而是以外在的意识作为自己的主人。

换言之,这种建基于外在的异己的意识之上的那种主人的意识,是一种“主人意识”。

对这种意识而言,它只要以主人为本质,那么,它对待自己就是把自己视为是“奴隶”。就是说,这种主人意识必然带来奴隶的意识。

这样一来,主人意识和奴隶意识是一个意识的两种不同的表达。

就这种主人奴隶意识而言,它的本质就是一种“物化”意识。

就是说,对这种意识而言,它失去的是自我,在这种自为的虚化中,接受外在异己力量的安排,而这样一来,它就是把自己作为一种自在的“物”。而作为这种物,它就变成了一种会说话的“工具”。

所以这种主人奴隶意识,并不纯粹是一种历史的现象,而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意识,或者说,这种意识是存在各种变形的。

而各种变形的“物”的意识的批判和分析,才是黑格尔这个“主奴辩证法”的本质所在。

最后,要指出的一点是:对黑格尔这里的辩证法而言,它的本意就是:辩证法就是否定性。就是说,主奴辩证法,就是主奴意识这种内在的否定性,而这种否定性就是这种主奴意识的内在逻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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