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上下班时间界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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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应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必须和工作有一定关系。
其次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最后是劳动者本人遭遇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仅从字面意思来看,凡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本身并没有对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做出限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进一步做了解释: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中,反复强调了“合理时间”,问题是,怎样算“合理时间”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重庆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超市员工下班后先打牌再回家遇事故身亡,人社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并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高某是一家超市的员工,2022年1月,高某邀约同事下班后逗留超市内打牌,牌局进行约一个小时后结束。随后,高某骑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当场死亡。人力社保部门认为,高某因下班后进行娱乐活动,当天回家时间不属于“合理时间内”,遂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在下班时邀约同事在单位打牌娱乐,下班后未及时回家,仍继续打牌娱乐,而且在此期间一直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在超出下班时间较长时间后才回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应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必须和工作有一定关系。比如,虽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或者想准备明天的工作而迟延一段时间下班。
其次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虽然下班时间到了,但是突然下起了大雨,员工等雨停了再走,这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时间内”。
最后,是劳动者本人遭遇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临近下班时突然肚子疼,在单位休息了半个多小时才回家;或者劳动者因身体不舒服在上班路上先去了医院或者药店,导致上班迟到。
这些基于身体健康原因而错过了正常的上班或者下班时间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时间内”。
从上述几个要素来看前面的案例,高某下班后因打牌而迟延一个小时回家,既不属于和其工作有关的情形,也不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不能按时下班,更不是遭遇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因此,高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为是发生在“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至于高某死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属于另外一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等因素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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