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骑车自己摔伤能不能算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或走路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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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十分简单的一个小问题,笔者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简要口头回复咨询后,就该问题及相关延伸的情况进行了检索研究,在查询相关资料后却发现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部分人毫不犹豫地认定这不属于工伤,部分人则认为不然。那么就此问题,我们来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能够认定工伤的,应具备如下要素,并且缺一不可。
1、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应当如何界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受到的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释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四种情形:无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法认定的情形。
综上,法律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界定已十分清晰。而具体到实践中,则延伸出以下常见问题:
一、上下班途中,职工自己骑车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第一步,我们需要先分析“自己骑车摔伤”有没有可能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属于,那么就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之一;如果不属于,那么也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释义如下: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我们就要进一步探究“车辆”的范围又是什么?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同样非常明确地作出释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综上,我们对于“自己骑车摔伤有没有可能属于交通事故”的疑惑就解开了。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论是自己骑车还是他人骑车,抑或双方都有驾驶车辆,只要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都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自己骑车摔伤也属于交通事故,无论是骑的是机动车、电动车还是自行车。
第二步,在确定了自己骑车摔伤也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还要符合另外两个要素才能够被认定工伤。即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以及该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
如果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受伤或者事故的发生是本人主要责任的,那么也将因为缺乏要素而无法认定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人会误以为是自己骑车摔伤那么肯定就是本人主要责任,但其实未必。比如如果是路面下水道口没有遮盖的防护措施,或者存在坑洞造成事故,骑车的人未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实操小贴士:
实践中,存在有人虽符合上述情形,最终却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原因则是大家都忽略掉了最关键的一个细节!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社局对于上下班途中造成的工伤认定,亦需要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有可能认定工伤。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包括自己骑车摔倒的情况下,均应当及时报警!这是不可忽略且必要的一个举措。
二、既然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也有可能被认定工伤,那自己走路摔伤有没有可能也能够认定工伤呢?
在明确了上述相关词语的释义后,这个问题就显而易见啦。“交通事故”必须是由“车辆”造成,而我们“搭乘”自己的“11路”摔伤,显然不存在车辆这个要素,当然就不属于因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也就不具备“交通事故”这个要素,当然也就无法构成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要素。
当然,如果是行走过程中遭遇车祸,此情况下如果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仍可以认定工伤。此处提醒大家,即使自己是行人,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如果遭遇车祸而被认定为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则无法认定工伤。
综上,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情形,不能简单地界定属不属于工伤,而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有时候越是简单的问题,我们越是需要究其根本,答案往往会比问题复杂得多亦有趣得多。
作者:黄婵君律师/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