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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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借款合同在大致规定上面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只是会涉及到钱的问题,所以相对于一般的合同,会有一点特殊,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货地、加工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总之,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