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来源案例系列

2023-10-21 11:1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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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案例分析 简单的

1.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犯游客合同权益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游经营者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致使旅游者在自费项目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敏诉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 (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

4.驴首与驴友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驴首”即“驴友”召集者,不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与“驴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驴首”不应对“驴友”意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620号

5.旅游合同生效后,出发前旅行社不告知景区已发生不可抗力之事实构成违约——林桂斌等诉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出发前未告知游客不可抗力的事实构成违约。旅行社未完成主要旅游项目,原告损失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游览为目的的辅助性费用,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

6.合同履行前旅行社已得知回程航班因故被取消但未及时告知旅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锡舒心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合同履行之前,回程航班被取消的通知已经发出,在原定航班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接受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了解有无其他选择,以便根据具体情形对自己的旅途作出最合理选择。航班变更虽非旅行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但其在航班变更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0)锡商终字第0332号

7.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郁令非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3民终3663号

8.电子商务纠纷中协议管辖条款严重不合理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林琳诉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网络实施最后签字或盖章行为,但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合同签订地从而确定管辖权,还要考虑消费者的住所地及产品实际经营者所在地等来判断。电商企业在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中如果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117号

【其他精选案例】

1.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顾甲、赵乙诉丙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的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案号:(2018)沪02民终6433号

2.旅游辅助服务者就自身车辆短途运输为游客所投保险,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张志平等诉中山国际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旅行游览安全之合同法上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得用游客自付保费、代为投保的方式转嫁自身之法定义务,其以下位法规未有尽述而提出的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下位法规精神的抗辩亦属无效,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商业化解方式,不论其是否考虑及怎样安排,游客在旅游中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其均应依法赔偿。

旅游辅助服务者就自身车辆短途运输为游客所投保险系为阶段性商业低值险附加,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因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致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不构成不可抗力——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周进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致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不构成不可抗力。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条款并非无效格式合同条款,游客应当依约赔偿,旅行社对该业务损失是否发生不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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