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和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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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的区分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应当注意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严新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辽市棉纺织厂系破产的国有企业。该企业不属于国有小型企业,因此,上诉人严新昌提出,转让该企业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岀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国资公司系破产企业通辽市棉纺织厂清算组的领导机构,且国资公司是区政府的下属职能单位,有管理、处分破产企业的职权。对破产企业进行出售亦经过区政府的批准,故国资公司出售通辽市棉纺织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机构依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活动。本案中,从该破产企业的转让形式上看,是在国资公司主持之下,对破产企业进行公开竞价出售,并非依照拍卖程序进行的拍卖行为。因此,上诉人严新昌称,该企业的转让行为因不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2000年6月2日,严新昌在得知区政府出售破产企业后,即支付国资公司WOO万元作为买卖行为的抵押金。严新昌虽然没有参加竞价出售活动,但李希东代表严新昌参与了竞价购买。虽然李希东没有严新昌书面的授权委托,但《资产有偿转让合同》系严新昌与国资公司亲自签订的,对合同价款是明知的,且未提出异议。严新昌的签约行为应是对李希东代理行为的认可。2000年8月29日,严新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支付国资公司100万元价款,故严新昌对合同的约定内容是认可的,并在积极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该合同约定,经公证后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证处于2000年8月16日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时,严新昌虽未到场,但于同年9月5日,严新昌到其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以证明其个人身份并表示将公证事项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办理公证。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公证内容用于在通辽市办理有关《资产转让合同》手续。严新昌将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电传给李希东,亦应视为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证处公证行为的认可。由此可以认定严新昌对合同公证事宜是清楚的,且对合同办理公证釆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严新昌关于公证行为无效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34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答: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应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态度。法律的任务是为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客观的,任何人依据这些标准,对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评判,这是合同成立制度的价值所在。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不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解释的适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5.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总之,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本书研究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1-292页。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制度。实践中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这种生效所产生的有效,是指当事人正常状态下在签订合同时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已经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而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