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法履行能否解除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

2023-06-04 23:1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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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履行能否解除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有些合同是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要解除,那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时间如何确认。

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时间怎么确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就出现履行不能,出现履行不能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完全不相同,而是认为协议解除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3、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4、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纠纷中,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违约方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因此,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在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根据该条规定,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因此应当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换取对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法律赋予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其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具有被动性,因此违约方只能在守约方要求其履行合同时作为抗辩依据提出,而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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