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民法典》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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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要求?⭐
“三步走”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如若不符合要求买受人该如何追责?⭐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
3.仍不能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可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
比如:一方瑕疵履行,请求对方更换,但更换涉及的费用或其他损失,还可向对方主张赔偿。
三、标的物存在瑕疵,在何种情形下,出卖人才有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出卖人是善良的”)未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
谁证明:由主张出卖人存在过错的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程度:如能证明出卖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能发现该瑕疵或据出卖人的能力、经验等在通常情况下能发现该瑕疵,但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则可认定出卖人存在过失。
2. (“事前有约定”)与买方有效约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减免
谁证明:由主张存在免责条件的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证明:有书面材料的-直接看材料;口头约定的-客观公正的证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