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没签字在法律上生效吗 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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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担保人身份且不存在其他推定为担保人的情形,签字人不承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确定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结合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等书证中合同正文记载的当事人和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予以全面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14年4月10日,雁翔公司向杨明新借款500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3分。泰重公司、柒山泰公司、腾达公司、张莉、张序晓对该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杨明新、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除了泰重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斌的签字写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之后,腾达公司、柒山泰公司的公章、王莉、张莉、张序晓的签字均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
三、该借款到期后,雁翔公司及五个担保人未予偿还。为实现债权,杨明新以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为被告,向山东省泰安市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雁翔公司偿还杨明新500万元及利息,五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五位担保人中的柒山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柒山泰公司主张其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二审法院认为杨明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柒山泰公司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判决柒山泰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余维持原判。
五、杨明新不服山东省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柒山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见证人,且在担保人下方签字视为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已经注明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虽未在“担保人:”后签字,但是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签字盖章,视为具有为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柒山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作为见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因此,柒山泰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写明身份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等。若被认定为借款人,则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被认定为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要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若被认定为见证人,则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民事主体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应当秉持合理谨慎的态度,明确在不同位置签名的相应后果。签字前写明自己的身份或在规定的位置签名,避免他人擅自修改自己的身份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柒山泰公司是否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问题。本院认为,确定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结合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等书证中合同正文记载的当事人和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予以全面认定。在借款合同与借条中担保方位置盖章、签字的主体具有一致性,且借款合同、借条中已注明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在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的担保方落款处盖章并且签字,应视为具有为案涉借款关系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予以接受后,担保关系成立且生效。柒山泰公司主张其在雁翔公司向聚财公司借款的空白合同上以介绍人、见证人身份签字盖章,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合同和借条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柒山泰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杨明新提供的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其与柒山泰公司存在担保法律关系,改判免除柒山泰公司的担保责任,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杨明新、泰安市柒山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