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不同
2023-10-30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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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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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5条和第16条合并而成。本条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是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为解约权。解约权为形成权,只需权利人行使就产生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无需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解约权或者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产生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前者称为法定解约权,后者称为约定解约权。保险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欲解除保险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原则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根据《保险法》取得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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