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解除合同(《法在身边》——快递转让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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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快递转让引纠纷 解除合同需审慎
快递转让引纠纷 解除合同需审慎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针对快递网点的经营权转让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快递网点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近期,淮滨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快递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快递公司加盟资质店铺租赁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价款70,000元。2022年10月1日原被告补签《快递转让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被告转让款7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结清9月份之前所有积欠的水电费、员工工资、客户投诉扣款等一切债务。并且被告未将某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转让给原告,导致原告的经营收入仍然存在被告的银行卡中,原告无法对经营收入提现,造成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快递转让合同》,所谓的被告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于2022年9月1日前的客户投诉扣款共计500余元被告承认,并愿意承担。某驿站退货暂存款共计1000余元,暂存于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愿意配合原告进行提现并变更银行卡;因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也就不存在返还转让金,至于赔偿损失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查看证据材料、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本案矛盾根源在于被告未将某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变更为原告名下,导致原告无法对经营收入提现,同时取消多笔订单,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确系因其中一方的根本性违约或者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瑕疵行为可以通过补救来实现,为促进“经济繁荣、交易发展”,节省交易成本,亦不需要解除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某驿站退货暂存款1000余元被告予以认可,愿意配合原告进行提现,本院予以确认。客户投诉扣款1700余元,被告只认可合同约定的2022年9月1日前产生的500余元,但是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因此在上述期间产生的客户投诉扣款1100余元,亦属于正常履行合同前期义务产生的附属内容,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款项,但是原告又提供截图证明因被告未将某驿站退货暂存软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过户给原告,导致原告取消订单产生的损失,遂法院判决赔偿4,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前,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议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解除权因其属形成权,故必须通过以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使,具体而言: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于合同相对方了解通知或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发生效力;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对该主张经审理予以确认,合同溯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结合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当被告出现违约行为时,原告行使约定解除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查被告的违约行为后,认为被告未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费用及未协助变更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基本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持稳定的合同关系,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对于对方轻微的违约行为,不应动辄主张解除合同。
同时,“契约必守”是契约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运作的基础。本案中,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未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费用及未协助变更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未履行将某驿站退货暂存软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过户给原告,导致原告取消订单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实习小编:马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