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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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公司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程序,避免合同漏洞,防止合同陷阱及合同欺诈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签订购销、网络接入及服务、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合资、合作、广告发布、技术开发、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标的额巨大,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许可、合作、合资、重大工程施工等合同以及合同标的额超过如下标准的合同:
非业务类:10万元以上(非业务类合同指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所有合同,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业务类:10万元以上(业务类合同指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
第一条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总经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同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特指包括在公司各部门年度计划内、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特指合同标的额属于重大合同范畴内的、在公司各部门年度计划外的合同。
第五条对于单项购买合同标的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必须采用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合同的洽谈由招投标委员会全权负责。公司常设招投标委员会,招投标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组织和监管各项招投标(议标)事宜,招投标委员会将根据每次招投标项目的情况,决定招投标的方式,并委派专人组成招投标小组负责实施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小组向招投标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招投标委员会的监管。招投标的结果由招投标委员会以多数通过方式决定。
总经理级
副总经理级
部门经理级
公司合同最高审查权
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
由副总经理授权
注: 以上授权范围特指在公司各体系、各部门年度计划内之合同,对于年度计划外所产生的所有合同均需提请总经理批准。
业务类合同及工程施工类合同(指使用公司标准范本之业务类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很难量化,因此,其具体授权范围以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为准,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尽量使用国家有关机关公布的合同范本。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部门印章及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应用于业务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章应用于非业务合同。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管理。
第九条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合同经办人员是否超越权限;
(二) 按公司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合同是否已获审查批准;
(三)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合同是否已获批准或办理了有关手续;
(四)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签约能力;
(五) 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六) 合同若有担保或抵押,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格、具有担保能力或抵押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第十条重大合同和其它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其他合同各部门必须采用经律师审阅后的标准合同格式(如:宽带业务标准合同、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等),如对标准合同的重要内容有所修改,也必须经律师审阅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 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税务证、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二) 在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应遵守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 在各类合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条款中,应明确:“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XX区”、“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或物的交付、验收以及其他履行行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我方可在征求律师意见后,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未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我方应中止履行合同或及时解除合同,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前述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征求律师意见,共同提出补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以及履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约定或法定条件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征求律师意见,若原合同还有其他批准或审查机构,则还应取得原批准或审查机构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答复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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