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时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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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称为转承揽。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第三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张。
所谓次承揽合同,简称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自己为定作人,让他人承揽原应由自己所承揽工作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次承揽类似于租赁合同的转租、承包合同的转包行为。相对于次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转包给他人。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和第 773 条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就形成了次承揽。关于这两种承揽,应当注意区别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法典》第 772 条第 1 款关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表明承揽是以承揽人亲自完成为原则,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说明原承揽是承揽活动的常态,次承揽属于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定作人都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的信任订立合同的,自然也应当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
第二,原承揽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协议。而次承揽原则上限于辅助工作的完成,此时,不需要定作人的同意;但如果对主要工作发生次承揽,则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第 2 款关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宣示了原承揽与次承揽为两个独立的合同,次承揽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则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无权请求次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也无报酬请求权。
应当注意,次承揽在最终利益归属上仍然是完成定作人的工作,因而次承揽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配合和协助义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23~1825页、1901~19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