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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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支配、使用该借款,并于期限届满时向借款人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关于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何种权利,有“所有权说”、“处分权说”、“用益权说”等几种观点,而这几种说法目前均无法取得支配地位,这里暂且将借款合同列入转移用益权的合同中。转移用益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用益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他方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转移用益权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此前提下,他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转移用益权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是此类合同与转移所有权合同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第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贷款人负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并享有取得利息的权利;借款人享有取得借款的权利,并负有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一般情况,借款人取得借款,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合同是有偿的。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利息,此时的合同就是无偿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方式。银行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4、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不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贷款人有以下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这是贷款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按国家规定确定利率的义务。办理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应执行的利率。
3、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将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泄露他人。此外,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不得将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四、借款合同的担保
银行借款合同按规定必须有担保。担保可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是由第三人替借款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前者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