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2024-02-09 00:2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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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于志鹏   王新悦   张慧颖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一、涉外消费者的合同及法律适用的概述

涉外消费者合同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签订的具有涉外要素的一种消费类型的合同。而它的法律适用是指涉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消费合同的准据法发生分歧时,该如何选择何种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其实,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从属性,相辅而成。

一、涉外消费者的合同法律适用现况及趋向

(一)对涉外消费者的保护趋势是由冲突正义到实质正义

随着社会的变迁,新的消费理念的流行,早期以追求形式上正义的冲突法正义,一味地强调法律的选择与裁判结果的统一性,这种模式渐渐呈现其缺憾,案件结果的不重视让人无法接受。这也使得实体正义得以凸显,这极大鼓励和推进了涉外消费者合同在遇到冲突争议时,其规则得以不断丰富发展,使得消费者处于愈加有利的处境。

(二)保护涉外消费者立足于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价值追求

在众多的生活消费领域,消费者因为是被动地接受者,而经营者在商品与服务相关的了解以及与各方面的交涉能力等方面都较为灵活,这也导致了涉外消费者的长期挫折感和被动地位。而且绝大部分的经营者往往拥有强大的资金、经营组织能力以及市场支配力可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交易的条件,而消费者通常不得不接受。因此,相对而言,由于消费者的特殊处境,对其的倾向性保护,能够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权,从而避免对消费者的利益的损害,更能激发经营者对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地提升,如此循环,会极大地稳定的市场秩序,只有遵循保护弱者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三)对国外消费者的保护性立法成为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随着全球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在新的消费理念和方式的驱动下,涉外消费的模式日益被推广。跨国的消费,是市场经济增长的助力点,而在我国传统的国际司法理论中,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从而进行着具有互相交换性质的交易。但是显然在市场经济组织、经济结构、消费模式的变化下,其已经不能被消费者所接受,早期垄断主义盛行,使得消费者运动的不断地被发起,尊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也被各国的领导层所提倡和重视,坚持消费者主权的思想指导,试图用立法来维护消费者的弱项,无疑,维护外国消费者并解决国际消费者合同法律制度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

二、有关涉外消费者合同领域内的国际私法原则的表现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消费者范畴内,通俗地讲,就是在指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根据沟通、协商达成意思的统一从而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规则。在该领域内,此原则的运用让消费者熟悉国外的法律,充分尊重其意愿,再进行法律的选择,从而更好地维系涉外消费者的利益。

但不得不承认,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缺乏共通的途径,经营者往往也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适用法律,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较为严重。当今世界各国以及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中都体现了对该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控制和管理,这使得该原则在领域内施展自如。

(二)最密切(强)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简而言之,是指行为人双方之间对法律选择出现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全面具体地研究当事人的相关影响,自行权衡出最具有密切关系或较强联系的法律并加以转换适用的一项原则。在涉外消费者合同领域,法官在发挥自由裁量权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和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全面客观的考虑进行法律选择,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倾向性的保护,在消费者在不知如何自我维权的时候,该原则的优势也会凸显而来,大部分的国家也纷纷在涉外消费者合同领域遵循着该原则。

三、涉外类型的消费者合同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优劣点及建议

(一)规定及优势

在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中,它给予消费者充分的被动消费自主权,使消费者具有在经常居所地、交易商品的销售地、相关服务提供地的三种法律中进行自主选择,另外,对于有具体的商定的,则消费者经常居住地这一连接点得以施展作用,这是有限度的单方意思自治,将选择适用准据法的权利交给消费者这一弱势方,其从根本上保护了我国涉外消费者的权利。

(二)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1.不足:

(1)对于市场交易中的相关经营活动的范围及具备的条件存在缺失。我国的法律中无体现,这使得在实践中判定较为困难,操作性较难。

(2)消费者自主抉择的法律适用的界限狭隘。在我国,消费者的选择权仅仅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地的法律,还有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但是当遇到更为有利的国籍法律时却不能选择,这也导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

2.建议:

(1)我国应结合自身特点,坚持普遍性的原则的同时,加强特殊性原则的补充,可以通过法律补充该类活动的具体规定,对相关经营活动的范畴作出详细的阐明与解释,从而方便当事人及法官能够更好地,更准确地援引准据法。

(2)我国应在可控范围内适当的扩充消费者的自己选择法律的权利,增强消费者法律维权的手段和方式,并加以限制。例如,将国籍国法律、消费地、合同缔结地等作为消费者可选择的连接点,但扩大的同时应加以限制。

五、总结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应与时俱进,随着各国的发展以及相互交流,促进消费者合约的不断完善,各国应立足国情,根据自身消费者的属性,充分运用国际私法理论、原则,保护弱势方的地位,尊重人权,积极弥补自身该类合同的缺憾,促使其朝着一个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2010

[2]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2005,

[3]姜岩.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使适用的思考.2009

[4]黄文秀.《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2017

作者:于志鹏 王新悦 张慧颖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第二作者:王新悦,出生年月2000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第三作者:张慧颖,出生年月1999年9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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