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教师究竟适用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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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教师帅气满江湖拒绝跟早晚自习,要求按《劳动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但有人指出公办学校教师不适用《劳动法》。究竟适用还是不适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看来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专讲该法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一句好理解,无争议: 学校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显不适用《劳动劳》。 第二句有不同解读,所以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是否涵盖教师。
为弄清这一点,我们需要做两件事,一要钻研文本,准确理解条文表述的意思;二是弄清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
先看条文。这一条第二句和第一句基本结构相同,略有增加和调整。增加的是“合同”一词。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调整的有两处:一处是将第一句的“形成”更改为“建立”。这表明上一句中的“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劳动者”是固定工;而第二句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短期性,“劳动者”是合同工。第二处调整是将上一句的“适用本法”更改为“依照本法执行”。“依照本法执行”的强制性力度弱于“适用本法”。
现在的问题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是否涵盖公办学校的教师?
这就要做第二件事,弄清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
目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聘用的教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教师,即正式教师;第二类是编制外聘用教师,即合同制教师或代课教师。第二类教师就是《劳动法》所指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合同制人员,适用《劳动法》。
第一类在编教师是单位正式职工,不适用《劳动法》。
总的来琬,公办学校大部分教师是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教师法》《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少部分教师属编外合同制人员,适用《劳动法》。
帅气满江湖如果是编制外的合同制教师,适用劳动法,要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正当合法。如果是编制内的正是教师,要求按《劳动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