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高额违约金 面对高额违约金,违约方还可以怎么做

2024-02-14 00:3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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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高额违约金

面对高额的违约金,违约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赔偿么?下面的案例中,B棉花厂就面临着这样的难题。

A纺织厂向B棉花厂订购了一批棉花,标的额100万元。但是B棉花厂因为错误的估计生产能力,最后到期只能交八成的棉花,还有另外两成迟迟未能交货,给A纺织厂造成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价款共计22万元,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此时A纺织厂要求B棉花厂支付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那么面对如此高额的违约金,B棉花厂是否必须依照要求支付?违约方B棉花厂如何可以减少赔付违约金的金额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成都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九民纪要》的内容,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认定,以实际损失为考量基础,即约定的违约金如若超过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还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比如合同的履行程度如若已完成绝大部分,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能相对轻些;当事人如果恶意违约,那么过错程度是比过失违约要重些,相对来说更需要违约金的惩罚性,所以违约金的金额就会相对过失违约的违约金更高些;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以及订立合同时双方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条款也对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可能造成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上述因素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再综合衡量,决定是否调整违约金,调整至多少。

在上述案例中,首先要查明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B棉花厂的违约行为给A纺织厂造成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所以一般情况下,B棉花厂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最高为28.6万元,50万元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守约方A纺织厂造成否实际损失,但是具体是否“过分高于”,还需要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加以衡量判断。B棉花厂如若与对方协商减少违约金数额不成的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可以选择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调减违约金数额,并且B棉花厂可以提出己方已经交付了八成的货物,履行程度较高,违约的原因系对生产能力的误判并非恶意违约等作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理由,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参考。

关于主张违约金的调减,另外还有以下建议:

1、违约方在违约后,注意不要随意与对方就违约金的金额达成书面确认的文件。

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要旨(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03号),如若当事人在违约后明确承诺愿意支付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再酌情调减违约金,否则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违约后与对方如若就高额违约金达成了书面确认文件,就同时意味着对高额违约金金额的认可以及对主张调整违约金权利的放弃。所以,违约方在违约后,切勿抱着法院可以对高额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心态,为了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其他原因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确认,表示同意。另外,对于守约方而言,则可以通过以签署违约金确认书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既可以避免因违约方提出调减违约金而导致违约金的减少,也可以用作后续要求对方赔付违约金的证据材料。

2、违约方要积极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与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够长违约这些免责抗辩可以同时提出。因为部分违约方可能会认为如若同时提出,是否会显得立场不够坚定,给法官造成己方构成违约的先入为主的印象,但是如若在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是是否过高的问题释明后,违约方仍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一般就不予主动调整,除非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裁判会严重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只是可以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但是并非是必须释明的,关键还是在于违约方自己要积极主张。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守约方也可能需要就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础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就举证的能力来看,守约方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证据可能更充分,所以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并非是全部的、绝对化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再行分配。

4、在签订违约合同时需注意是否约定了违约金的性质为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分,如若在违约金条款中约定,债务人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损害性赔偿、定金等等,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等类似条款,这样明确约定了惩罚性质和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的情况下,违约方很有可能不仅要同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且因为此违约金的性质具有纯粹的惩罚目的,即使过高也不能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适当调减。当然,并非是约定惩罚性在违约时就必须承担此种惩罚性违约金,具体还是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法院的判决结果等确定,但是如若在合同签订时注意违约金性质的约定,可以尽可能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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