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谁申请(工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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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和必要步骤,其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给予确定和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谁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这几个主体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时间先后之分,只有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时,之后几个主体才能提起工伤认定。并且,只有在职工因工伤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其直系亲属提起工伤申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千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二)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的受理
(一)受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受理或者不子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工伤认定
(-)认定前的调査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二)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也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无须对构成工伤举证,用人单位只要认为劳动者不构成工伤,就必须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就认定是工伤。这无疑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五、工伤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
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