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病假公司不续签合同 劳动者病假期间遇到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续签

2024-02-13 23:1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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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公司不续签合同

---案例---

杨康是A公司的项目主管,今年35岁,在A公司工作近三年。

今年以来,杨康常感身体不适,说话有气无力,咳嗽不止,人也消瘦不少。由于身体原因,也影响到了工作,上司看在眼里,总以为是杨康故意懈怠。

在家人劝导下,杨康到医院检查,发现有结核病。

医生建议他趁病情较轻立即住院治疗,争取在短时间内治愈。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结核菌可能侵入人体全身各种器官,主要侵犯肺脏。潜伏期4~8周。其中80%发生在肺部,其他部位(颈淋巴、脑膜、腹膜、肠、皮肤、骨骼)也可继发感染。人与人之间呼吸道传播是本病传染的主要方式。常有低热、乏力等全身症状和咳嗽、咯血等呼吸系统表现。

考虑了几天后,杨康向A公司提出了病假申请,并坦言治疗时间预计半年左右。

一周后,杨康向人事部提交了医生开具的首次病假条和相关诊疗记录。之后,杨康每周委托家人向公司提交病假条。

二个月后,人事部发现杨康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向公司汇报后,老板说:我早就不想要这个人了,工作绩效越来越差。既然合同到期了,就立即终止吧。

人事部十分为难,经查,杨康的医疗期有六个月,目前病情未愈才治疗了二个月,实在有些不好意思向其提出终止合同的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

A公司是否可以在杨康医疗期间提出解约呢?

人事部应该怎么做?

---问题一:A公司是否可以在员工医疗期间提出解约呢?---

答案是: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显然,以上规定表明:“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是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一般为3-24个月不等。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杨康是在合同期满前开始医疗期的,在合同期满后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情形消失,即杨康病假结束时止。同时,A公司还需在杨康病假期间支付其病假工资。

这里存在二种可能性:

1.医疗期未满即痊愈。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向公司提供病假证明,这时用人单位即可立即与劳动者解约;2.医疗期满,劳动者病情未愈,需要继续治疗。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况,解约后,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医疗补助金为6到12个月本人工资。病情未愈的,还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相关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问题二:人事部应该做?---

在实践中,许多HR经常形象地自我比喻为夹心饼干。

既要听命于公司与老板的要求,又要保持专业,还要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尽力做到合情、合理地解决职工的各项问题。

对于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在员工病假期间将此“噩耗”传递出去,有些不讲情面。但基于法律程序,人事部门必须在合同终止期限前做出书面通知的动作,并且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内容与要求。

针对上述案例中杨康的病假,显然,A公司的HR需要主动与杨康沟通,懂得换位思考,既要规避违法操作,也要斟酌如何向上司做好汇报与建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与法律风险,提升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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