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与合同不续签哪个赔偿高(裁员赔偿、停止续签合同赔偿等离职补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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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协商一致离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五类。
1.若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补偿。
2.若企业提出让劳动者辞退,并且劳动者同意,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要参照月工资*年限(年限即“N”,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无效等原因,企业单方提出辞退员工。此种情况不涉及补偿金的支付。
4.若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N+1。
5. 若企业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单位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N。
6. 若企业经济性裁员或破产重整,那企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N。
7. 若因企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企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N。
8.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要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规定单位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2018年以后计算补偿金为 N。
另外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除因“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上不封顶外,其他情形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另外需要注意:
1、N+1,其中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则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特殊情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